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规定的通知
沙政办〔2016〕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沙县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沙县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推动我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若干个村民小组组成的自然村(称自然村)。

  村集体投入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街道)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财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中村是指凤岗街道的西山村、北门村、大洲村、庙门村、东山村、西门村和虬江街道的水南村、洋坊村、金泉村。

  第三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集体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不得擅自增设核算单位和银行账户。

  村集体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原则上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确实需要开通的,要经乡(镇、街道)同意,由代理会计员或城中村会计负责资金转账操作,不得由村集体报账员(出纳员)或村主干上网(上手机)转账资金。

  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自然村),由村委会统一向银行申请,凭村委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一般账户,在银行预留印鉴,包括村委会公章和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自然村)组长、村民小组(自然村)报账员三人的私章,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代理会计员和报账员每年要配合银行做好一般账户的年检工作,确保银行账户的有效运行。

  严禁公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民小组(自然村)的财务要接受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

  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接受县农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乡(镇、街道)经管人员、代理会计员进行业务培训一次以上;每三年要对村集体财务主管、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业务培训一次以上。

  第五条  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除城中村外的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村民小组(自然村)的会计,以建制村为单位,统一委托村委会设专人代理(或村委会报账员兼任)。

  村集体财务实行网络化核算,经乡(镇、街道)同意设立的核算单位,要在三明市农村财务核算网络建立账套,接受网络监督。

  除城中村外的村集体设报账员(兼村文书)。城中村会计和非城中村报账员(兼村文书)实行聘任制,不随村级组织换届而调整,确保财会人员相对稳定。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或聘任有资质的人员担任代理会计,代理会计待遇参照乡镇聘用干部标准执行。各乡(镇、街道)经管站负责人要与代理会计脱钩,不承担代理会计工作。

  第七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财务核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报账员对村集体经济业务活动取得的原始凭证要进行初审。凭《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银行取款支票收入资金;属现金收入的款项,必须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上签章。凭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审核人按权限签字审核,审批人按权限签字审批的票据大写数额支付资金。收支的资金凭原始凭证序时登入《现金(存款)日记账》。

  ㈡报账员按季度在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理财日,将本期内所有收支原始凭证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在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报账日,将盖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代理会计员审核。

  ㈢代理会计员对每一张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处理。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加盖“已审核”业务专用章,汇总编制《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一式两份,报账员与代理会计员各执一份;报账员与代理会计员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当场签字;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要注明收支原始凭证的张数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还报账员,由报账员追回款项,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余额。

  ㈣乡(镇、街道)经管负责人或经管人员对经代理会计员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㈤代理会计员通过网络化核算,打印出《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所代理村财务主管、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和会计存档各一份。《村财务收支公布明细表》交由报账员负责张贴公布。对本期财务没有发生额的村,实行“零”公布制度,公布本期财务收支为零。

  ㈥代理会计员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做到一村一柜一锁。会计档案资料保管三年后交由村报账员保管。

  城中村的民主理财和会计与出纳结算(核算)程序,按上款第㈠、㈡、㈢、㈤项操作。实行按月核算,按月登记,按季度公布财务;实行网络化核算。

  村民小组(自然村)的财务实行按季度核算、理财、公布。会计档案资料由村委会统一保存,做到一组一柜一锁,由村民小组(自然村)代理会计员保管。

  第八条  城中村会计和代理会计人员要加强网络化核算的设备管理,核算电脑实行专人专机,操作密码和用户口令要保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上网操作。禁止进入非法网站,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  财务印章实行分人分印专人保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报账员(兼文书)专人保管(城中村由会计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和携带公章,确实需要携带公章外出办事的,需得到村财务主管的同意,由公章保管人携带外出办理。村集体财务主管的私章由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保管。村民小组(自然村)组长和村民小组(自然村)报账员的私章由其本人保管。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公章由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主任保管。会计业务审核章由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保管。

  村集体预留银行印鉴必须要留有代理会计员私章。村民小组(自然村)预留银行印鉴必须要留有村委会公章和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小组(自然村)报账员的私章。

  村主干(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下同)不得擅自保管、携带和使用村集体公章。因擅自使用村集体公章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条  非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款项,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接交时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和代收人均要在收款凭证上签字。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结算完毕。

  村主干和村民小组(自然村)组长不得擅自插手收支现金、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  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现金留库不得超过 5000元(城中村10000元)、村民小组(自然村)报账员的现金留库不得超过3000元,超出留库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负责保存支票,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不得开空头支票。支付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在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每次报账时,必须对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库存现金(存款)进行盘点。编制《现金(存款)盘点表》一式三份,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凭证装订各一份。《现金盘点表》由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和代理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当场签字。

  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库存现金出现账款不符或余额在贷方时,代理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调整核算方法。对无法查明原因的,要立即上报乡(镇、街道)经管部门,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每月要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每月到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和银行明细单;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二份,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和代理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外借(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以外单位、个人或村集体内部所属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款),因擅自外借村集体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村集体资金确实需要外借的,必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同一单位(个人)累计拆借资金10万元及以上资金额度的,还须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五条  代理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和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每年第一、四季度要各进行一次承包合同兑现、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村集体的呆账由报账员(城中村会计员)提出处理方案,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时处理。

  村集体对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组织催收、清理。采取发展集体经济、抵冲债权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加强内部控制等有效办法化解村集体旧债。要合理安排资金,支付历年尾欠的村干部报酬。

  严禁将村集体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村民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凡达到以下资金额的发包、租赁、建设项目、资产流转、投资等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必须遵循公开招标、签订合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通过乡(镇、街道)或县直有关部门招投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㈠3万元以上(城中村5万元以上)村建规划、公益项目、新建扩建生产(公益)建设工程;

  ㈡3万元以上(城中村5万元以上)村集体企业、山场、果园、荒山、森林资源、土地等资产的发包、租赁、流转、入股投资、征用;

  ㈢3万元以上(城中村5万元以上)公益事业、大宗财务开支;

  ㈣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开支;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

  ㈥村民小组(自然村)2万元以上,经村民小组(自然村)户代表会议有效通过。

  对流转、入股投资等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村集体不得擅自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擅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

  严禁村集体干部将个人名义的借债转为村集体债务。

  村集体因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或提供担保的,应当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小组(自然村)要经户代表会议有效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八条  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或相关单位拨给村集体的资金或村干部(含聘用人员)报酬,必须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拨款单位要以文件形式通知村集体及所在的乡(镇、街道)经管部门。

  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由县、乡(镇、街道)部门直接支付的村干部报酬、津贴及公事务支出,凭县、乡(镇、街道)部门直接支付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有关报表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部门单位扶持资金,除有专项用途外,要优先依次用于村集体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各项补偿款收入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村民小组(自然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要经村民小组(自然村)户代表会议有效通过方可执行。

  村民小组(自然村)、扶贫基金等财务账套当年的财务收支要纳入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统计范围。

  第十九条  村主任审批权限为2000元以内(城中村5000元以内),2000~20000元(城中村为5000~5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后审批,超过20000元(城中村50000元)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审批。

  2000元以上(城中村5000元以上)的支出还要经村书记签字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

  3万元以上(城中村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支出,在村书记签字审核的基础上,要经代理会计(城中村的会计员)复审签字后,再由村主任审批付款。

  村书记或村主任本人经办的支出,实行互为交叉审批。

  村集体换届期间的财务审批以新老财务主管(村主任)接交日为界线,财务主管接交日前发生的未付款票据,必须由原财务主管(村主任)、村书记签字证明,再由新一届村书记、主任分别审核、审批后付款。

  村主任或村书记不能行使财务审批(审核)职权的,由村两委会确定代理财务审批(审核)人员,代理期限至村主任或村书记能行使其职权为止。代理财务审批(审核)人员须从村两委成员中产生。

  村民小组(自然村)组长的审批权限为800元以内。800~20000元的支出要经村民小组(自然村)的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村民小组(自然村)组长审批支付。20000元及以上的支出要经村民小组(自然村)户代表有效通过后,村民小组(自然村)组长审批支付。

  第二十条  村集体各项承建项目的发包,要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标的要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增加工程规模20%以内的,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超过20%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项目完工,应依相关规定组织验收,确需要评估、审核的项目,必须要具备有资质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审核结果。要编制工程项目验收单,验收单要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对于没有按要求程序擅自决算验收、超支付合同约定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直接负责人员和审批、审核人员共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建项目及其发包方案,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有关技术、监管等部门审核,于招标前十五天,张榜公布,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要进行公示。招标时必须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参加。

  村集体应接受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核、监督,报账员(城中村的会计员)要对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材料统一归类装订存档,以便备查。

  第二十二条  村主干和离任村主干的补贴构成和标准按《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行“六项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级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沙委办〔2013〕23号)执行。

  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另行可从村集体领取的补贴或奖金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村集体对村干部及相关人员享受各级财政(含部门)的固定性补贴要纳入账内核算,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开透明,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做出说明。

  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报酬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村民小组(自然村)的误工补贴标准参照所在建制村的误工补贴标准执行。兼任村民小组代理会计人员的报酬,在原有报酬的基础上可另行追加,追加标准由村两委会研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曾经在正式建制村担任村会计(报账员)累计年限9年(含退休后担任时间,以年度为计算年限)及以上的,退休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给予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确认,村集体承担生活补贴费用。

  未违法违纪正常离任的村两委干部,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聘用干部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应与聘用干部签订聘用合同,一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本届村委会到期时间;城中村的会计员和非城中村的报账员聘用期不得少于5年。合同内容应包括固定补贴、误工补贴、绩效补贴等主要待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村干部和聘用干部不服从安排,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因长期外出影响工作的,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减其工资补贴,直至取消工资补贴。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住宿费报支标准。沙县城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三明市内不超过320元,三明市以外不超过350元。

  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上限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上限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日历)数计算,沙县城区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三明市内按60元包干,三明市以外按100元。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市内交通费报支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除本县外的三明市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三明市外80元包干。城市(县乡)间的交通费用凭实际车、船票据金额报支。

  有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村集体不得报支车辆使用油费、过路费、维修费、车辆保险等费用。除外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纠纷调解、野外勘测等急难险情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除城中村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外,村干部到乡(镇、街道)开会或办理事务,凭乡(镇、街道)的书面通知函补贴伙食费和交通费20元/天。

  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报支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需附村两委会会议记录,并经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村干部由乡(镇、街道)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等费用,按通知文件规定的费用标准报支。

  参加开会、学习期间不得报支市内交通补助,由组织单位提供伙食的不报支伙食补贴,可报支往返两天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八条  村主干和村报账员(城中村会计)分别按《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组织村主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沙委办〔2003〕73号)和《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沙委办〔2003〕125号)相关规定报支养老保险费用。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标准支付。

  村干部参加学历教育的培训费用,按学员承担费用的50%报支。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实行“零接待”制度。除会务用餐费以外,村集体不得列支任何接待用餐费。不得替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接待用餐费用。上级机关、基层站所在村级召开会议、组织活动,不得将费用转嫁给村集体负担。村干部召开村两委成员会议,不得从村集体开支会务用餐费。

  村集体因村务活动每年需要召开的各类型会议和阶段性中心工作需要支付的会务伙食费用,年初由村委会提出会务方案,会务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执行。会务用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40元/餐(城中村不超过60元/餐)。会务用餐费用凭会议通知、餐费税务票据、用餐人员签到花名册报支。

  提倡以发放用餐补贴形式取代报支用餐费用,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领取。已领取用餐补贴的,不得再支出会务用餐费用。

  会务方案未经过乡(镇、街道)批准的村,当年一律不得列支会务用餐费用和发放用餐补贴。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培训汽车驾驶执照,安装私人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外出旅游,到歌厅、舞厅、足浴等娱乐场活动的费用一律不得报支。

  村民擅自信访所发生的费用和误工工资不得报支。

  第三十一条  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对形式不合格,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合法、合规的票据不得付款。对初审不严,擅自支付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审批人、审核人、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共同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在对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发现违规的收支原始凭证,按照“谁审批付款、谁经手,谁负责补办或退回”的原则,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由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负责补办相关手续或退回款项。

  代理会计员可以参与所代理村集体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自然村)理财活动,听取意见,指导规范理财。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厅监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

  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实行准购核销制度,县农业局向各村集体发放《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乡(镇、街道)经管站负责办理核销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负责保管《准购证》;负责凭《准购证》向所在乡(镇、街道)经管站购买或领用空白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负责《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的使用、收回、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遗失的,报账员(城中村会计员)必须立即向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经管部门要向县农业局申请,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

  第四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召集其他成员,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登记张数和金额,并在每一张票据上盖审核章。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不予理财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不通过的财务报支没有异议的,由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负责追回报支款;有异议的,要主动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作出解释说明,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再理财。村委会对再理财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解决。

  第三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在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理财活动。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提前两天向村委会和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说明解释,并另行确定理财时间,另行确定的理财时间必须距规定时间5天以内。

  第四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或另行确定时间内无法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开展理财活动,村务监督委员会仍然没有开展理财活动的,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和乡(镇、街道)经管负责人按规定的审核、复核程序,对本期收支票据给予入账处理。对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长期外出无法按规定时间及时开展理财活动的,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申请,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先入账,后理财”,但不能跨越年度理财。

  第四十一条  建立村民小组(自然村)户代表会议决策和理财小组对财务开展理财监督制度。村民小组(自然村)户代表会议由每一户指派一名十八周岁以上村民为户代表组成,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村民小组(自然村)要成理财小组,成员由所在村民小组(自然村)的建制村村民代表和村两委成员组成,人数不足三人的,由其村民小组(自然村)户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理财小组组长由全体理财小组成员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民小组(自然村)日常财务收支的审核。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并在收支票据上盖“已审核”印章。

  第四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小组)交届期间的职责履行以接交日为界线,接交日前发生的收支票据,还没有经过理财的,一律由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小组)理财。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小组)不予理财的,由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审计认定。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成员对本村财务有质疑(指与其本人非相关事项),要求查阅会计账目的,必须要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小组)牵头,在代理会计员(城中村会计)指导下开展查阅账目活动。

  除司法、审计、农村经管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公开村集体账目的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村集体账目;不得擅自复制、录制、拍照会计账目与凭证;不得擅自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按财务网络自动生成的格式和内容公开。代理会计员在对收支票据分类、录入电脑时,做到发包收入按合同项目名称录入,森林资源流转收入情况按山场名称录入,上级拨款按收支类别名称录入,村干部工资补贴按干部姓名录入,招待费用支出情况按招待项目录入,建设、生产经营项目按支出细目录入。每季度财务网络生成的《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由报账员(城中村会计)按自然村张贴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街道)上报县农业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承担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每年的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补贴不得超过本村人口数的人平均2元。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的,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县财政局三家联合出台相关规定,规范运行。本规定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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