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政办〔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沙县县域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满足当地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由沙县人民政府、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担保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沙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助保金管理机构和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四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助保金池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中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县政府安排2000万元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池”总体授信额度为助保金池资金的50倍即10亿元。首期投入1000万元,当“助保金”贷款余额超过1亿元时,再注入1000万元到助保金池。

  第七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企业首次借款按贷款额度的1%缴纳助保金,正常履约还款后,第二次贷款按贷款额度的1%缴纳助保金,再次即第三次贷款按贷款额度的0.5%缴纳助保金,连续借款三次以上的,以后贷款都按贷款额度的0.5%缴纳助保金。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存入助保金池账户不予退还。

  第八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金池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存放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该专户开设在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专户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该账户资金仅限于提供“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担保及代偿。在专用账户存续期内,除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扣划专户资金用于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该专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助保金池资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池账户资金进行代偿的函》,申请扣划助保金池中的保证金用于代偿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助保金管理机构须在5日内予以回函;如果未回函,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自行扣划助保金池中的保证金用于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当助保金池的资金不足代偿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时,不足部分由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向政府提出代偿申请,由政府与银行各按照50%的比例分别承担损失,同时由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启动法律诉讼追偿程序。

  第十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

  沙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金沙管委会、金古管委会、县工商联合会、县人行、县银监办、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经与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协商,对助保贷资金的管理办法实施修改或终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和承办银行的协调与沟通,牵头做好拟进入“目标企业库” 中小微企业的推荐、审核和准入,受理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申请。

  第十一条  助保金池资金的补充

  县政府根据助保金贷款业务发展需要,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发放的助保金贷款余额达到10亿元时,若提高助保金贷款总体授信额度,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可向县政府申请追加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  助保金池资金的退出清算

  助保金存续时间为所有借款企业在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的最后一笔助保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经县政府与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协商一致,可终止“助保金”贷款业务。助保金池账户撤销后,助保金池账户上结存的资金全部归属县政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在沙县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第十四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㈠借款人主要从“目标企业库”中选择。“目标企业库”可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双方各自推荐,并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中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审核通过后纳入“目标企业库”。“目标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定,并由县经信局负责通知企业。

  ㈡借款人应满足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须经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按照内部评级管理要求对借款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

  ㈢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㈣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㈤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㈥企业在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按照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要求的结算占比进行结算,同意办理“助保金贷款”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㈥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涉赌、涉毒参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应按照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评定的最终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比例以及符合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具体如下:

  A级企业应提供不少于60%贷款额度的担保;

  AA级企业应提供不少于50%贷款额度的担保;

  AAA级企业应提供不少于40%贷款额度的担保;

  以上各种情况,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

  单户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及对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综合回报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贷款利率不高于同等规模企业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

  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回执

  第二十条  受理准入

  首先,由纳入“目标企业库”的企业向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县经信局)提出“助保金”贷款申请,由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企业的纳税、产值及债务纠纷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3天内做出初审意见,并书面通知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进行受理;其次,在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受理业务后,将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评级及授信

  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组织信用评级、撰写信贷调查评价报告。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及制度,确定贷款额度,按流程申报授信。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

  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按照相关信贷政策及制度对贷款进行审批,对沙县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审批采取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信贷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

  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续贷

  借款企业首次借款后,后续贷款可以进行续授信、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续贷。需要续贷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同时向“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具体续贷方式及续贷金额由“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共同审核后确定。续贷方式及续贷流程根据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相关制度办法进行办理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务追偿

  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负责借款企业逾期债务追偿。

  情形一:当助保金池中保证金足以扣收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向借款人追偿或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剩余部分资金回补助保金池。

  情形二:当助保金池中保证金不足以扣收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向借款人追偿或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按第九条约定的比例偿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资金回补助保金池。

  第二十七条  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助保金管理机构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应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报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

  2.沙县“助保贷”企业入池审核表

  3.公司承诺

  4.“助保金贷款”业务申请表

  5.“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

  6.“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7.同意提前扣划助保金池帐户资金的函

  8.关于使用助保金池帐户资金代偿贷款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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