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沙政办〔2018〕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县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无须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以下场所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活动,无须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 

  ㈠城北临时市场、西园临时市场。 

  ㈡其它临时指定的早市、晚市、集市或季节性市场。 

  在以上指定场所每日从事经营的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为准。 

  第四条 无须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管理,实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规划、管理辖区内指定场所和指定时间内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便民经营活动;负责将经营区域的划分和时间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 

  县发改、市场监管、国土、环保、卫计、农业、消防、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守经营场所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在开展合法经营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㈠执行质量、卫生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㈡实行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 

  ㈢保持经营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七条 除本规定的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从事经营行为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沙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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