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沙政办〔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称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普查认定机制。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程序,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公布,根据普查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其他特色价值等认定标准,申报公布为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申报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转发组织认定公布工作,需报上级部门认定公布的应及时转送相关申报材料。截至目前已认定公布的沙县东门历史文化街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富口镇,中国传统村落凤岗街道水美村、夏茂李窠村、富口盖竹村,省级传统村落富口镇山氽村、山氽村山茶坑自然村、荷山村及所有已公布历史建筑,请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应留尽留、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普查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二、建立先普查后征求机制。相关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和开展征地拆迁前,要组织对项目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未开展普查等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要将沙县征迁(或拟征迁)项目范围内50年以上建筑普查情况备案表报住建局备案。普查中发现50年以上建筑要报县级主管部门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经论证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应根据相关法定程序予以公布并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三、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建立文化遗产、建筑风貌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及时跟踪机制。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同时,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需要求相关建设单位提供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沙县征迁(或拟征迁)项目范围内50年以上建筑普查情况备案表”方能出具相关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对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相关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批前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体旅游局、林业局、文旅集团) 

  四、开展专家技术审查。相关责任单位开展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是,省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文体旅游局、文旅集团) 

  五、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相关责任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定期对我县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总上报,并根据上级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反馈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六、创新活化利用机制。要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融入城乡建设发展大局,让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增强我县文化底蕴,保护我县历史文脉传承。通过微改造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同时,在确保历史建筑本体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活化利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文旅集团、各乡(镇、街道)〕

 

  附件:沙县征迁(或拟征迁)项目范围内50年以上建筑普查情况备案表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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