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21-00132 文号 沙政办〔2021〕3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8-20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21-00132
文号 沙政办〔2021〕3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8-20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 15:27
| | |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沙政〔2011〕475号)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沙政〔2014〕156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由原234元/人·月调整为280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三、执行时间 

  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调整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请区人社局和财政局提前做好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政策宣传,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调整待遇工作。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沙政〔2011〕475号)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沙政〔2014〕156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由原234元/人·月调整为280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三、执行时间 

  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调整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请区人社局和财政局提前做好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政策宣传,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调整待遇工作。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