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6-00002
  • 备注/文号: 沙政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1-19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施放“低慢小”升空物控制要求的通告
沙政规〔2026〕1号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时间:2026-01-30 10:00

    随着我区无人机等“低慢小”升空物购置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增多,“黑飞”事件频繁,严重影响机场运行安全。为强化管理,保障公共安全,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等规章标准,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施放“低慢小”升空物进行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对象

  “低慢小”升空物主要包括: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 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氢(氦)气球、孔明灯、风筝等。

  二、管制区域

  (一)禁飞区:三明沙县机场跑道两端15公里、跑道两侧6公里范围内具体详见附件《三明沙县机场“低慢小”管控区域图》的半透明红色糖果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飞区内施放未经批准的“低慢小”升空物。

  (二)限飞区:三明沙县机场跑道两端20公里、跑道两侧10公里范围内具体详见附件《三明沙县机场“低慢小”管控区域图》的半透明灰色四边形。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无人机和漂浮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当地民航和空军部队空域管理部门申报飞行计划,严格按照获批时间和高度飞行。

  三、各有关部门管控措施

  (一)三明沙县机场:将“低慢小”升空物巡查及处置要求纳入运行手册文件,并严格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净空保护区巡视检查,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巡视检查;部署无人机反制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落地查控工作,将收集到的经审批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计划定期通报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

  (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非法施放“低慢小”升空物;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施放“低慢小”升空物的非法行为。

  (三)区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学校学生的净空安全教育工作;节假日宣传信息中增加禁止在禁飞区升放气球、孔明灯、风筝、无人机等“低慢小”升空物的相关信息。

  (四)区工信科技局:负责做好本地氢气气球厂家的生产监管。

  (五)区公安分局:制定应急处置程序;负责辖区内“低慢小”升空物反制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落地查控工作;开展恐怖袭击,扰航等事件调查;对有以下违规飞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2.未按批准计划飞行;

  3.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

  4.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

  (六)区应急局:负责督促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净空安全整治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管理生产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与生产氢气气球企业;查处所管辖区域无照经营“低慢小”等行为(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等),做好违规销售氢气气球的个人及商家监管。

  (八)区城管局:在禁飞或限飞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升放气球、孔明灯、风筝、无人机等“低慢小”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等;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九)区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互联网等传播渠道进行宣传,重点向社会公告无人机、风筝、气球等升空物体的禁飞区范围,宣传无人机、风筝、气球等升空物体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非法升空的严重危害,警示市民,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十)区气象局: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核心区域以外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低于海拔300米以下),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提前20日向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区气象局审批上述活动后,应提前3日将活动方案报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若危及飞行安全,机场公司应及时与区气象局协商解决;制定发布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升放气球安全宣传。

  (十一)三明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相关警种及地方公安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辖区基础摸排和管控工作,建立台帐;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参与“低慢小”升空物反制工作;组织开展机场辖区内落地查控工作;配合地方公安机关开展“低慢小”相关事件调查。

  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低慢小”升空物的管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无人机应在UOM平台上实名登记,不得实施影响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在净空保护区内施放“低慢小”升空物控制要求的通告》(沙政〔2021〕20号)同时废止,本通告具体解释工作由三明沙县机场负责。

  特此通告。

  

    附件:三明沙县机场“低慢小”管控区域图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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