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0-1000-2012-00162 文号 沙政〔2012〕217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 生成日期 2012-05-26
标题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0-1000-2012-00162
文号 沙政〔2012〕217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
生成日期 2012-05-26
标题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05-3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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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沙政〔2012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199号)精神,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推动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结合实际,就加快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重视下,特别是通过全体学前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办园格局,学前教育质量有了很大提高。2011年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58所,村级幼儿教学点 42个,在园幼儿10351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0.17%。但是,我县学前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短缺,发展机制、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事业投入不足,城乡、区域、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一些幼儿园办园条件薄弱,师资队伍、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来抓,作为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建设教育强县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新成效。

二、突出重点,落实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㈠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工作部署,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一体、规范优质”的原则,按照公办民办并举的方针,多种形式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我县学前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均衡发展。

㈡发展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强化县级政府统筹,增加财政投入,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实事求是、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坚持规模发展与质量提升并重的原则,在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水平为重点,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深化学前教育课程改革,努力提升保教质量;坚持政策保障原则,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各相关部门在建设立项、用地审批、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税费减免等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㈢发展目标

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大力提高办园水平,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满足03岁儿童早期教育需求,使我县学前教育水平稳居三明地区前列。

1. 2012年,建成高砂、南阳2个乡镇中心园,全面启动村级完小开设幼儿班,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1%以上。开展利用闲置村级小学校舍改造幼儿园(班)工作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工作。

2.2013年,建成大洛、郑湖、南霞3个乡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夏茂、高桥、富口3个镇中心幼儿园,实现全县每个乡(镇、街道)都有1所独立公办幼儿园,实现学前教育村村覆盖,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2 %以上。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45%以上,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面向社区家长或看护人员开展早期教育培训和咨询活动。

3.2015年,全县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合格率达80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率达100%,各幼儿园教师配备按核定标准基本配足,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3.5 %

4.2020年,学前教育有较高水平发展,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6.8%03岁婴幼儿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以上,师资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㈣实施学前教育六大提升工程

1.实施保教质量提升工程

采取名园办分园(幼儿班)、示范园帮扶薄弱园、城区公办园帮助农村园等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尝试以现有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名园集团”,实行统一或单独核算、师资互派扶持和一体化管理。深化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以“以课题带教研,以教研促课改”为载体,抓好《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福建省幼儿教育指南(试行)》和《福建省幼儿园管理规范(试行)》的落实,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2.实施学前教育普及率提升工程

2013年,实现学前儿童净入园率达92%以上。跟踪落实开发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充分利用村级富余和闲置校舍举办公民办幼儿园(班),继续扶持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推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可采取举办村级独立幼儿园、村级学前班、村级幼儿班、周末班、03岁儿童活动站等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满足农村学前儿童接受教育的需要,鼓励农村23岁学前儿童入园接受学前教育,提高23岁幼儿的入园率。

在我县区域范围内的建制村举办独立幼儿园或开办附设幼儿班的集体组织、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经乡(镇、街道)、县教育部门核查验收后给予开办资金补助5万元/班,补助资金从县教育附加中安排。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利用富余校舍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利用富余校舍的举办者免收场地租金,并在享受省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增加同标准额度的补助。同时,鼓励各单位、部门的国有、集体资产以零租金方式提供给业者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享受举办场所零租金的举办者要为当地的低保户、独女户、二女户家庭子女入园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学额。

3.实施办园水平提升工程

开展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幼儿园开展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对活动中被授予省、市、县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学前教育办学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用于修缮园舍、添置设施设备、教玩具等。开展乡镇中心园评估和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全县13所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3年内要全部达到“县级示范园”办园水平并通过评估验收;根据《三明市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三明市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标准(试行)》,对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办园3年以上的41所民办幼儿园进行定级评估,实现全县幼儿园各项业务管理目标化、规范化、精细化,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4.实施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工程

对全县学前教师和教辅人员(保健员和保育员)进行新一轮的全员培训。开展学前教师岗位大练兵活动,坚持对新任教师实施岗前培训,对学前教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要求全县各幼儿园做好“园本教研”,利用举办县级教师技能大赛的机会和平台,推动学前教师“基本功”训练常态化,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一支数量充足、业务精良、师德高尚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5.实施学前教育管理水平提升工程

实施园长教育管理能力提升工程,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县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园长和民办幼儿园园长进行一次轮训,培训内容以教育部《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等文件精神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设置各层次相应的培训内容。同时,在轮训基础上举办幼儿园园长提高培训班和任职资格培训班,采用理论专题集中培训、角色体验式跟班培训、实践考察感受式培训等方式对园长队伍进行培训,提升园长的管理水平和办园理念,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县学前教育发展需求的学校管理者,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6.实施学前教育卫生安全防范工程

进一步落实保安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的配备配置,落实保安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经费来源,强化园舍、设施、教玩具、交通、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建立和完善安全主体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在园幼儿健康成长。

三、强化责任,健全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

㈠建立健全“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学前教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指导原则,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统筹建设和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建设和日常管理,加大对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幼儿园的园所建设和内部设施设备的经费投入,在乡镇和较大的建制村独立建园或幼儿班,无法建园的建制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班),可举办全日制、半日制、托儿所等多种形式幼儿园(班),鼓励各类幼儿园举办季节班、周末班等,解决幼儿托管问题。构建以乡镇公办中心园为核心,延伸至区域内各建制村的学前教育网络,切实保障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

 ㈡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协同落实机制

在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含乡镇)规划建设时,要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等教育用地。在组织实施出让土地工作前,县规划建设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商请县教育主管部门明确提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明确办园主体等要求。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在取得楼盘销售许可证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售。县教育主管部门作为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单位,参加园舍竣工验收。承建方将建成后的幼儿园房产产权交县教育主管部门。

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下发以前,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建设时序和产权归属的,由县政府督促承建方,个案解决幼儿园建设时序和产权归属问题。产权明晰后,由县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县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或没有按照时序要求与小区同步竣工的,由县政府督促承建方限期整改。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应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的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

㈢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师资的补充保障机制

1.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

县委编办定期按定编标准适时调整核定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从2013年起,三年内,县公务员局按编制数基本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师。根据需要可招收部分艺术类、体育类毕业生补充到幼儿园;从我县辖区公办幼儿园的自聘教师中招聘一定数量教师安排到乡镇中心园任教,招聘对象为从事幼教工作满5年以上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且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自聘在岗教师。民办幼儿园要参照省颁标准配足配齐专任教师。

2.加强学前教育教师业务培训

培训经费由县财政按全县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工资总额的2.5%核拨(含公民办自聘专任教师)。5年内对全县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园长进行轮训,注重教师内涵建设,加强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让未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的在岗人员通过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把教师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列入幼儿园年检、评估、评先评优考核项目,力争到2015年教师、园长100%持证上岗,提升学前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县教育、人事部门在安排业务培训、教研活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活动时要做到公办与民办教师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3.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政府统筹支出。推进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规范管理,提升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质量水平

㈠严格规范办园行为。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每年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卫生防疫、保教工作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对办园条件差、办园行为不规范、有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坚决治理无证办园,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查处。

 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要坚决查处。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㈢坚持科学保教。认真实施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强养成教育,创设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㈣建立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贯彻落实《福建省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评价指导(试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奖励。

五、加强领导,形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工作合力

㈠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分工协作机制

1.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能职责,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扶持、引导民办园办学行为,努力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效益,取缔和杜绝无证办园。

2.健全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县教育部门要抓紧完善各项政策,按照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县编制部门要根据有关人员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县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幼儿园建设发展。县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县人事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县公安、文化、城监、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县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综治考评。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膳食营养与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幼儿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县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县计生、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充分发挥城区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㈡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投入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办园经费由县财政给予拨补。在组织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中,县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经费补助。建立用于公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等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

2.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对低保家庭幼儿入园实行保教费补助,在省级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基础上,县级财政对低保家庭幼儿入园另补1000/.年。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教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鼓励社会组织与个人到村级举办学前教育,对自征土地新建幼儿园免收土地、建设所有规费,允许配套建设与办学规模相当的专任教师住房。对符合省级补助标准的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财政按在园生数予以同标准补助,降低其办学成本。

㈢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考核机制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对乡(镇、街道)教育督导考核内容,并把学前教育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政府年度综合考评。

 

 

 

 

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沙政〔2012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199号)精神,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推动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结合实际,就加快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重视下,特别是通过全体学前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办园格局,学前教育质量有了很大提高。2011年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58所,村级幼儿教学点 42个,在园幼儿10351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0.17%。但是,我县学前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短缺,发展机制、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事业投入不足,城乡、区域、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一些幼儿园办园条件薄弱,师资队伍、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来抓,作为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建设教育强县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新成效。

二、突出重点,落实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㈠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工作部署,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一体、规范优质”的原则,按照公办民办并举的方针,多种形式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我县学前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均衡发展。

㈡发展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强化县级政府统筹,增加财政投入,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实事求是、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坚持规模发展与质量提升并重的原则,在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水平为重点,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深化学前教育课程改革,努力提升保教质量;坚持政策保障原则,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各相关部门在建设立项、用地审批、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税费减免等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㈢发展目标

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大力提高办园水平,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满足03岁儿童早期教育需求,使我县学前教育水平稳居三明地区前列。

1. 2012年,建成高砂、南阳2个乡镇中心园,全面启动村级完小开设幼儿班,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1%以上。开展利用闲置村级小学校舍改造幼儿园(班)工作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工作。

2.2013年,建成大洛、郑湖、南霞3个乡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夏茂、高桥、富口3个镇中心幼儿园,实现全县每个乡(镇、街道)都有1所独立公办幼儿园,实现学前教育村村覆盖,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2 %以上。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45%以上,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面向社区家长或看护人员开展早期教育培训和咨询活动。

3.2015年,全县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合格率达80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率达100%,各幼儿园教师配备按核定标准基本配足,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3.5 %

4.2020年,学前教育有较高水平发展,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6.8%03岁婴幼儿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以上,师资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㈣实施学前教育六大提升工程

1.实施保教质量提升工程

采取名园办分园(幼儿班)、示范园帮扶薄弱园、城区公办园帮助农村园等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尝试以现有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名园集团”,实行统一或单独核算、师资互派扶持和一体化管理。深化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以“以课题带教研,以教研促课改”为载体,抓好《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福建省幼儿教育指南(试行)》和《福建省幼儿园管理规范(试行)》的落实,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2.实施学前教育普及率提升工程

2013年,实现学前儿童净入园率达92%以上。跟踪落实开发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充分利用村级富余和闲置校舍举办公民办幼儿园(班),继续扶持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推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可采取举办村级独立幼儿园、村级学前班、村级幼儿班、周末班、03岁儿童活动站等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满足农村学前儿童接受教育的需要,鼓励农村23岁学前儿童入园接受学前教育,提高23岁幼儿的入园率。

在我县区域范围内的建制村举办独立幼儿园或开办附设幼儿班的集体组织、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经乡(镇、街道)、县教育部门核查验收后给予开办资金补助5万元/班,补助资金从县教育附加中安排。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利用富余校舍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利用富余校舍的举办者免收场地租金,并在享受省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增加同标准额度的补助。同时,鼓励各单位、部门的国有、集体资产以零租金方式提供给业者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享受举办场所零租金的举办者要为当地的低保户、独女户、二女户家庭子女入园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学额。

3.实施办园水平提升工程

开展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幼儿园开展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对活动中被授予省、市、县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学前教育办学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用于修缮园舍、添置设施设备、教玩具等。开展乡镇中心园评估和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全县13所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3年内要全部达到“县级示范园”办园水平并通过评估验收;根据《三明市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三明市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标准(试行)》,对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办园3年以上的41所民办幼儿园进行定级评估,实现全县幼儿园各项业务管理目标化、规范化、精细化,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4.实施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工程

对全县学前教师和教辅人员(保健员和保育员)进行新一轮的全员培训。开展学前教师岗位大练兵活动,坚持对新任教师实施岗前培训,对学前教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要求全县各幼儿园做好“园本教研”,利用举办县级教师技能大赛的机会和平台,推动学前教师“基本功”训练常态化,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一支数量充足、业务精良、师德高尚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5.实施学前教育管理水平提升工程

实施园长教育管理能力提升工程,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县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园长和民办幼儿园园长进行一次轮训,培训内容以教育部《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等文件精神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设置各层次相应的培训内容。同时,在轮训基础上举办幼儿园园长提高培训班和任职资格培训班,采用理论专题集中培训、角色体验式跟班培训、实践考察感受式培训等方式对园长队伍进行培训,提升园长的管理水平和办园理念,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县学前教育发展需求的学校管理者,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6.实施学前教育卫生安全防范工程

进一步落实保安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的配备配置,落实保安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经费来源,强化园舍、设施、教玩具、交通、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建立和完善安全主体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在园幼儿健康成长。

三、强化责任,健全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

㈠建立健全“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学前教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指导原则,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统筹建设和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建设和日常管理,加大对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幼儿园的园所建设和内部设施设备的经费投入,在乡镇和较大的建制村独立建园或幼儿班,无法建园的建制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班),可举办全日制、半日制、托儿所等多种形式幼儿园(班),鼓励各类幼儿园举办季节班、周末班等,解决幼儿托管问题。构建以乡镇公办中心园为核心,延伸至区域内各建制村的学前教育网络,切实保障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

 ㈡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协同落实机制

在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含乡镇)规划建设时,要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等教育用地。在组织实施出让土地工作前,县规划建设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商请县教育主管部门明确提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明确办园主体等要求。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在取得楼盘销售许可证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售。县教育主管部门作为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单位,参加园舍竣工验收。承建方将建成后的幼儿园房产产权交县教育主管部门。

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下发以前,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建设时序和产权归属的,由县政府督促承建方,个案解决幼儿园建设时序和产权归属问题。产权明晰后,由县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县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或没有按照时序要求与小区同步竣工的,由县政府督促承建方限期整改。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应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的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

㈢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师资的补充保障机制

1.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

县委编办定期按定编标准适时调整核定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从2013年起,三年内,县公务员局按编制数基本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师。根据需要可招收部分艺术类、体育类毕业生补充到幼儿园;从我县辖区公办幼儿园的自聘教师中招聘一定数量教师安排到乡镇中心园任教,招聘对象为从事幼教工作满5年以上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且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自聘在岗教师。民办幼儿园要参照省颁标准配足配齐专任教师。

2.加强学前教育教师业务培训

培训经费由县财政按全县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工资总额的2.5%核拨(含公民办自聘专任教师)。5年内对全县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园长进行轮训,注重教师内涵建设,加强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让未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的在岗人员通过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把教师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列入幼儿园年检、评估、评先评优考核项目,力争到2015年教师、园长100%持证上岗,提升学前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县教育、人事部门在安排业务培训、教研活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活动时要做到公办与民办教师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3.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政府统筹支出。推进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规范管理,提升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质量水平

㈠严格规范办园行为。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每年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卫生防疫、保教工作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对办园条件差、办园行为不规范、有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坚决治理无证办园,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查处。

 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要坚决查处。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㈢坚持科学保教。认真实施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强养成教育,创设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㈣建立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贯彻落实《福建省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评价指导(试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奖励。

五、加强领导,形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工作合力

㈠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分工协作机制

1.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能职责,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扶持、引导民办园办学行为,努力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效益,取缔和杜绝无证办园。

2.健全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县教育部门要抓紧完善各项政策,按照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县编制部门要根据有关人员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县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幼儿园建设发展。县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县人事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县公安、文化、城监、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县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综治考评。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膳食营养与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幼儿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县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县计生、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充分发挥城区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㈡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投入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办园经费由县财政给予拨补。在组织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中,县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经费补助。建立用于公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等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

2.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对低保家庭幼儿入园实行保教费补助,在省级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基础上,县级财政对低保家庭幼儿入园另补1000/.年。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教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鼓励社会组织与个人到村级举办学前教育,对自征土地新建幼儿园免收土地、建设所有规费,允许配套建设与办学规模相当的专任教师住房。对符合省级补助标准的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财政按在园生数予以同标准补助,降低其办学成本。

㈢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考核机制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对乡(镇、街道)教育督导考核内容,并把学前教育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政府年度综合考评。

 

 

 

 

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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