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0900-2025-00081
- 备注/文号: 沙政地〔2025〕125号
- 发布机构: 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平三明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875号)批准,我区准定征收土地1.4534公顷,现将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情况
项目名称: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平-三明段)
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5〕875号
批准时间:2025年11月7日
土地用途:供燃气用地
征收单位: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高砂镇人民政府、青州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沙县区凤岗街道、高砂镇、青州镇。
征收土地总面积1.4534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征收沙县区凤岗街道井后村林地0.1032公顷,三姑村林地0.0392公顷,西郊村园地0.5306公顷、林地0.48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水域0.0046公顷,高砂镇阳溪村水田0.133公顷、园地0.01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4公顷,青州镇管前村水田0.1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2公顷,合计征收土地1.4534公顷,征收土地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沙政规〔2023〕4号)规定执行。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亩补偿3.9~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区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补偿
费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11〕475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发布后,由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高砂镇人民政府、青州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收集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证件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平三明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875号)随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一同张贴。
七、异议反馈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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