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持续推动汽车货运物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21-01-12 08:38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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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我县于2016年出台《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沙政【2016】210号)》,文件出台后,积极推动了我县汽车货运物流产业的发展,整体规模和经济效益不断培育壮大,该文件于2020年底已执行到期。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物流体系建设,推动汽车货运产业做大做强,切实增强汽车货运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其他市县等文件精神,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制定了《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推动汽车货运物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分为四个方面13条措施包括扶持培养汽车货运企业、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服务管理力度等主要内容。 

  (一)扶持培养汽车货运企业 

  1.扶持对象:在本县注册经营,并在本县税务局开具运输发票和缴纳税款的汽车货物运输企业。 

  2.税收奖励:以会计年度计算,新增的汽车货运企业,按当年汽车货运企业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到20万元的给予20%奖励,达到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30%奖励,达到100万元的,1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40%奖励;现有的汽车货运企业,以2020年度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 

  3.鼓励新增车辆:以上一年度拥有货车总车辆数为基数,新增10吨以上的货车每辆一次性奖励5000元,牵引车每辆一次性奖励10000元;购买本县车籍入户的二手车不享受本奖励政策,该车出户也不扣减新增车辆数。 

  4.鼓励创评国家A级企业:获评国家“3A”、“4A”、“5A”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已获“3A”级的企业获得升级的,按所获升级级差的奖励差额予以奖励;对已经是“3A”级及以上的外地物流企业入驻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按上述同等级奖励。 

  5.奖励程序:以上奖励每年结算一次,由货运企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货物运输协会汇总报县交通运输局确认,经有关部门协审后并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6.招商引资:大型物流企业(当年落户牵引车50辆或核载吨位2000吨以上)在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可一项目一策另行协商制定。 

  (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大力支持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对规范组建的汽车货运企业因发展运力、吸引外挂车回迁落籍需要融资,应予以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服务管理力度 

  成立沙县扶持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协调小组,充分发挥县货物运输协会的作用,抓好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推动各企事业单位,在选择货运企业和货物运输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应尽量选择在本县注册登记并在本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货运企业。要求县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优惠政策,严禁任何部门向货运企业及生产性企业摊派收费,同时加强对外挂车辆的认定,防止本县车辆通过外挂再回迁以享受优惠政策,影响我县税费征管秩序。要求县公安交管部门对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回迁要给予提供优惠和便利,对外迁车辆要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县交通运管部门要以教育服务为主,为汽车货运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并督促机动车维修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为外挂车回迁提供优质服务;县交通执法部门要以治理超限运输为契机,加大打击车辆非正常外挂行为及车辆超限超载处罚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 

  (四)其他事项 

  对企业、单位在申请奖励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有权追回被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限为1年,试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新税收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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