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新闽鑫酒厂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老酒王案

日期:2019-04-15 11: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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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市监检处字〔2019〕第13号

  当事人:沙县新闽鑫酒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427L10263640R 住所(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霞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建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1月31日,本局收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沙县佳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内附由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18)SJHSD-79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沙县新闽鑫酒厂生产的该批次闽鑫牌老酒王(规格型号:495ml/瓶、干黄酒、生产日期:2018年11月30日),经抽样检验,总酸、pH、β-苯乙醇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08《黄酒》标准要求,本次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与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不符的老酒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9年2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业经本局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30日生产了1000瓶闽鑫牌老酒王,瓶身贴有红色标签,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GB/T13662-2008”,净含量为485ml,产品类型为传统型干黄酒,成本为2.5元/瓶,售价为3元/瓶。2018年12月19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该批次(2018年11月30日)闽鑫牌老酒王进行监督抽检。2019年1月24日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8)SJHSD-794)显示,不合格指标共三项:pH实测值5.0(标准指标3.5-4.6)、总酸(以乳酸计)/(g/L)实测值2.2(标准指标3.0-7.0)、β-苯乙醇/(mg/L)实测值54.0(标准指标≥60.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pH、β-苯乙醇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08《黄酒》标准要求,本次抽检不合格”。2019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闽鑫牌老酒王。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闽鑫牌老酒王994瓶(另被抽样6瓶),全部通过当事人投资人张建平在其住址沙县凤岗镇建国新村六排54号自办的“沙县张建平酒水商行”销售完毕。2019年2月1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对外发布召回公告,结果为该批次产品全部售出无法召回。经统计,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批次为2018年11月30日的不合格闽鑫牌老酒王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3元/瓶*1000瓶=3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3元/瓶*1000瓶-2.5元/瓶*1000瓶=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1月31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沙县佳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复印件1份、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8)SJHSD-794)1份、《食品安全抽检检测抽样单》复印件1份、《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当事人生产的闽鑫牌老酒王(2018年11月30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二:2019年2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霞村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场所现场情况及在场所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的闽鑫牌老酒王的情况;

  证据三:2019年2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投资人张建平在其住址沙县凤岗镇建国新村六排54号开办的“沙县张建平酒水商行”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闽鑫牌老酒王的情况及在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的闽鑫牌老酒王的情况;

  证据四:2019年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张建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沙县新闽鑫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沙县张建平酒水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证据五:2019年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新闽鑫酒厂生产记录表2018年11月30日》复印件1份,《沙县闽鑫酒厂生产原料、工艺流程图》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的闽鑫牌老酒王的生产记录及数量情况;

  证据六:2019年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2张,证明批次为2018年11月30日的闽鑫牌老酒王的出厂数量及金额情况;

  证据七:2019年2月1日、3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闽鑫牌老酒王的召回情况;

  证据八:2019年3月5日,对当事人投资人张建平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的闽鑫牌老酒王的生产销售情况;

  证据九:2019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9)SJHSE-041)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生产的批次为2019年1月25日的闽鑫牌老酒王进行送检,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情况;

  证据十:2019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4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听告字〔2019〕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案中,当事人在生产的老酒王瓶身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GB/T13662-2008”,该标准不是国家强制执行标准,而是当事人自行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就必须按照此标准执行。综上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实测值与执行标准不相符老酒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500元、不具备从重或从轻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人民币2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科目”,开户行:农业银行沙县支行(地址:沙县府北新区东28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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