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双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辣椒酱案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19〕第12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沙县双荣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315332****
住所:福建省沙县虬江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虬江工业集中区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双荣”牌辣椒酱(生产日期
当事人于2019年2月2日向沙县城关荣华小吃配料店发出《产品召回书》,沙县城关荣华小吃配料店于2019年2月2日在其店内显要位置张贴《产品召回公告》,2019年3月7日当事人与沙县城关荣华小吃配料店两家单位向我局联合提交《产品召回说明》,召回说明中陈述“两家单位尽量联系了购买客户,因为销售时间有点长,能联系的客户他们都吃完了,截至2019年3月2日,两家单位没能召回上述产品”。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辣椒酱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4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19〕第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生产的辣椒酱(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7日,规格250g/瓶)的瓶身标签标明产品的执行标准为NY/T1070,该批次辣椒酱经检验大肠菌群超过标准 (NY/T 1070-2006《辣椒酱》) 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能够采取措施主动做好问题产品的后处理工作,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不合格辣椒酱有不良情况的反映,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2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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