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香磨坊食品厂无证生产面干(沙市监检处字〔2019〕第22号)

日期:2019-06-08 08:29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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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19〕第22号

   

  当事人:沙县香磨坊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沙县香磨坊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

  住所:福建省沙县西霞村(原西霞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350427******0010

  联系电话:158******82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西霞村(原西霞敬老院)

  经查,2019年3月28日,我局检查大队收到三明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投诉举报转办单:有位消费者投诉举报沙县香磨坊食品厂无证生产“沙县小吃拌面手工面干”。次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沙县凤岗街道西霞村(原西霞敬老院)的“沙县香磨坊食品厂”及位于沙县李纲西路405号由当事人注册的“纯香磨坊”淘宝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上销售主要内容贴有“品名:沙县拌面干,产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生产许可:SC10335042700298,生产商:沙县香磨坊食品厂”的手工面干,当事人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类别为调味品,不能提供普通挂面的生产许可。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2019年5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1台多功能自动充气薄膜封口机、1台热敏条形码打印机和1台电子天平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为:SC10335042700298,生产食品类别为调味品,2018年底当事人从“沙县老街面食加工厂”购买了散装没贴标签的面干(规格:5斤/每袋),购入后放在位于沙县李纲西路405号的“纯香磨坊”淘宝网店里用真空袋分开包装,然后用电子天平逐一称量,每袋“沙县小吃拌面手工面干”称量100克,用多功能自动充气薄膜封口机封口,之后当事人就用自购的热敏条形码打印机印制了主要内容有:品名沙县拌面干,执行标准:Q/LJ0001S,产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生产许可:SC10335042700298,生产商:沙县香磨坊食品厂,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等内容的标签,最后贴上标签在当事人注册的淘宝网店上销售。又查,当事人从2018年12月30日起陆陆续续共4次向“沙县老街面食加工厂”购买了100斤无贴标签散装的面干,在淘宝网店上共销售了99斤的沙县拌面干,剩余1斤沙县拌面干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和委托人胡*自己食用,每斤沙县拌面干的进货价为4.4元,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上每斤沙县拌面干的销售价为10元,销售沙县拌面干共获利554.4元,沙县拌面干货值共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3月2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在沙县凤岗街道西霞村生产沙县拌面干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3月29日,在沙县李纲西路405号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沙县李纲西路405号生产沙县拌面干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9年3月29日,在位于沙县李纲西路405号由当事人注册的“纯香磨坊”淘宝网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纯香磨坊”淘宝网店截图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上销售沙县拌面干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4月9日,在沙县香磨坊食品商行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沙县府东路6号左起第一间印制标签的事实;

  证据五:2019年5月7日,在沙县李纲西路405号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多功能自动充气薄膜封口机、热敏条形码打印机、电子天平予以扣押;

  证据六: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7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沙县拌面干违法事实和数量的情况;

  证据七:2019年4月15日,对沙县老街面食加工厂的经营者黄**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及沙县老街面食加工厂的营业执照、三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黄**的身份证复印件、沙县拌面干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沙县老街面食加工厂采购沙县拌面干的情况;

  证据八:2019年4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九:2019年4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复印件4份、采购物质出入库台账复印件4份、在淘宝网店上销售沙县拌面干的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上销售沙县拌面干的情况;

  证据十:2019年4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淘宝网店支付宝账号复印件1份,在淘宝网上的支付宝财务明细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上销售沙县拌面干的情况;

  证据十一:2019年3月28日,三明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投诉举报转办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5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19〕第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关于印发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8月25 日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普通挂面的基本生产流程为: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当事人购入无标签散装的面干后再进行称量、包装的行为是生产普通挂面中的环节,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食品类别是调味品而不是普通挂面。综上事实,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沙县李纲西路405号生产沙县拌面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2019年5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的文件精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为能减轻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鉴于多功能自动充气薄膜封口机、电子天平和热敏条形码打印机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我局决定解除被依法扣押的以上涉案物品,退还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4.4元;

  2、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6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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