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原生杜坑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板鸭案

日期:2019-06-02 11:36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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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市监检处字〔2019〕第16号

  当事人:沙县原生杜坑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427062289****

  住所(住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其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受委托人:吴长松,男,50岁,汉族,初中学历,身份证号码:***********,住址:沙县郑湖乡庆洋村8号,联系电话:***********。

  2019年4月8日,我局收到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抽检结果材料1份,内附由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019)XHY-G132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沙县原生杜坑食品厂生产的精品碳烤板鸭(商标:杜坑、规格型号:6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2月23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板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9年4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

  业经本局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应沙县美娇土特产店的订单需求,于2019年2月23日生产了30袋杜坑牌精品碳烤板鸭,规格型号:600g/袋,成本为22元/袋,售价为27元/袋。当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次(2019年2月23)板鸭进行监督抽检。2019年4月1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9)XHY-G1324)显示,菌落总数标准指标为:n=5,c=2,m=104,M=105,实测值为8.2×104;7.5×104;8.7×104;9.7×104;1.1×105;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4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沙县美娇土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均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杜坑牌精品碳烤板鸭,已全部通过沙县美娇土特产店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不合格杜坑牌精品碳烤板鸭22袋,以27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沙县美娇土特产店;另有8袋用于抽检,售价为22元/袋。2019年4月8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该批次产品全部售出无法召回。。经统计,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3日的不合格杜坑牌精品碳烤板鸭货值金额共计770元(22元/袋×8袋+27元/袋×22袋=770元),违法所得为110元(770元-22元/袋×30袋=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4月8日,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9)XHY-G1324)1份、《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告知书》复印件1份、《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复印件1份、《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当事人生产的杜坑牌精品碳烤板鸭(2019年2月23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二:2019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J1地块厂房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场所现场情况及在场所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3日的杜坑牌精品碳烤板鸭的情况;

  证据三:2019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吴圣美开办的沙县美娇土特产店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在经销商店内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3日的杜坑牌精品碳烤板鸭的情况;

  证据四:2019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食品生产台帐》、《原料进货台帐》、《板鸭销售记录》、《沙县原生杜坑食品厂出货单》、《原料鸭购买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3日的杜坑牌精品碳烤板鸭的生产记录及销售情况;

  证据五:2019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沙县美娇土特产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销商的主体情况;

  证据六:2019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沙县原生杜坑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王其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吴长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七:2019年4月8日、5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沙县原生杜坑食品厂食品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的不合格杜坑牌精品碳烤板鸭的召回情况;

  证据八:2019年5月5日,沙县美娇土特产店负责人吴圣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关于杜坑牌板鸭的销售及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吴圣美身份情况及涉案批次板鸭的销售、召回情况;

  证据九:2019年5月5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吴长松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3日的杜坑牌精品碳烤板鸭的生产销售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4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市监检告字〔2019〕1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菌落总数项目是该标准中的一项重要指标。综上事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板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70元、违法所得110元、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端正,及时排查原因,积极落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科目”,开户行:农业银行沙县支行(地址:沙县府北新区东28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印章)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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