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县府前店销售无标签冻带鱼案

日期:2019-08-07 09:14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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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19〕第29

 当事人: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县府前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县府前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U

住所:沙县金鼎城15-16幢负一层、一层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35010219******X

联系电话:139*****681     

联系地址:沙县金鼎城15-16幢负一层、一层

经查,2019530日,我局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冷冻库内发现13件用纸箱(规格:85cm*31cm)包装的无标签冻带鱼(重量:10公斤/每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冻带鱼的标签。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13件无标签冻带鱼依法予以查封。

2019430日,当事人与三明市三元区陈忠健水产品批发部签定了生鲜联营专柜协议书,合作期限从201951日至20191231日,三明市三元区陈忠健水产品批发部2019517日、524日、526日分3次向当事人供应了15件共150公斤用纸箱(规格:85cm*31cm包装的无标签冻带鱼,至案发之日,除去被我局依法查封的13件无标签冻带鱼,当事人共销售了2件共20公斤无标签冻带鱼,该批次无标签冻带鱼供货价每公斤为33元,对外销售价每公斤为43.6元,销售该批次冻带鱼当事人共获利212元,其货值金额为6540元。

又查,当事人称采购员工作上的疏忽,在采购该批次无标签冻带鱼时没有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如实记录该批次无标签冻带鱼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综上事实,当事人销售无标签冻带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无标签冻带鱼时没有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存在以下情节:1、销售无标签冻带鱼的货值金额为6540元、违法所得212元;2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销售行为因案发而终止,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向我局提交了《保证书》、《关于减轻处罚的请求报告》,请求取回涉案未贴标冻带鱼,重新贴标处理3、经抽检,涉案冻带鱼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4、涉案冻带鱼在贴标后,即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我局决定对涉案冻带鱼予以解除查封,退回当事人重新贴标处理,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建立完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2元;

3、罚款29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8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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