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惠佰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日期:2019-11-15 15:35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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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市监检处字〔2019〕第46号

  当事人:三明惠佰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56132****

  住所:沙县华山家园1-6号楼一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0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在当事人超市买了一瓶惠通开味菜,该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且超市仍有同样过期的商品在售。经现场核查,当事人超市内的食品货架上仍有两瓶超过保质期的惠通开味菜(生产日期2018.6.10,保质期15个月,净含量300g,厂家: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上述两瓶惠通开味菜予以扣押处理,并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20日从三明市春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瓶生产日期为2018.6.10,保质期15个月,规格净含量300g的“惠通开味菜”,进价6.6元/瓶。当事人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10月24日各对外销售了1瓶,销售价均是9.5元/瓶。其中2019年10月24日对外销售的这1瓶属于销售过期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8.5元,违法所得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19〕第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节:1、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食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厂家的资质材料及检验报告,说明当事人日常有做进货验收;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3、当事人陈述案发原因是管理疏忽大意而并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4、当事人所售出的那1瓶过期“惠通开味菜”被消费者及时发现,没有食用,未造成社会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据有上述4个情节,我局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惠通开味菜”2瓶;2、没收违法所得2.9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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