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县府前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菠菜)案

日期:2020-01-09 16:35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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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6号 

    

  当事人: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沙县府前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99034**** 

  住所:沙县金鼎城15-16幢负一层、一层 

  法定代表人: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菠菜(采购日期2019.11.14)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12月9日,我局收到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9)YPYMGS-179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沙市监检结告字〔2019〕6号),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异议可申请复检等事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上述被抽检批次的菠菜,当事人是从三明市势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菠菜当事人共采购了8.2kg,采购单价***元/kg,销售单价13.96元/kg,被抽样抽去了1.492kg(买样品),其它的都对外销售出去,货值金额计114.47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被抽检批次菠菜的采购收货单、电子单,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农药残留监测情况登记表。当事人还提供了每日对店内上架蔬菜随机品种的农药残留检测自检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1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20〕第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菠菜)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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