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世纪润田农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大白菜)案

日期:2020-02-14 09:17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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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8号 

    当事人:三明市世纪润田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XE40 

  住所:沙县恒大华府7栋17-19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邱** 

  身份证号码:36242219******7869 

  联系电话:133******10        

  联系地址:沙县恒大华府7栋17-19号店铺 

  2019年12月25日,本局收到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抄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函(明市监函【2019】40号),函告本局其辖区内福建省福万佳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大白菜2019年11月6日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2019年12月4日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019)SJHSO-122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函告本局该批次的大白菜是从当事人购进。 

  本局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沙市监检检告字〔2019〕10号),并告知当事人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等事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明溪县辖区福建省福万佳超市有限公司生鲜蔬菜的供货商,2019年11月1日福建省福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预订了12.18kg的大白菜,当事人致电其供货商三明市三元区林建荣蔬菜摊,交代经营者林建荣用物流车辆直接运至福建省福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当事人向林建荣采购大白菜的单价为2.8元/kg,供应给福建省福万佳超市有限公司的大白菜对外销售价为3.96元/kg,除去用于抽样2.6kg的大白菜,福建省福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对外共销售9.58kg的大白菜,销售该批次的大白菜盈利14.1元【12.18kg *1.16)=14.1】,因当事人与福建省福万佳超市有限公司有签定年度商品联合采购供应商合同书,福建省福万佳超市有限公司要抽取5%的利润,当事人实际盈利13.4元【14.1 *95%)=13.4】,该批次大白菜的货值为48.2元【12.18kg *3.96)=48.2】。 

  又查,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大白菜时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该批次大白菜的进货日期、数量、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记录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还提供了供货商配送该批次大白菜时附带的农药残留监测情况登记表。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2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20〕第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大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大白菜)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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