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裕泽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大米案

日期:2020-10-20 09:58 来源:沙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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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20〕89号 

  当事人:沙县大洛黄**粮食加工厂(经营者: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TKUUXX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沙县大洛镇宝山村连坑 

  身份证号码:35042719******6017 

  联系电话:1360****559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大洛镇宝山村连坑**号 

  2020年7月31日,三明市计量所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大米进行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检。2020年8月20日,我局执法大队收到三明市计量所出具报告编号:500000602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共1份),在净含量检验中: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检验结果为24.963Kg,规范要求为25Kg。检验报告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 

  2020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粮食加工厂监督检查时,当事人表示已知晓该批次大米净含量不合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0年7月31日当事人共生产41包“宝山”牌一级香米(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5Kg),因包装工段工人操作失误导致该批次大米监督抽检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大米成本价为104元/每包,市场销售价105元/每包,至案发之日,该批次大米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经统计,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大米共获利41元【41包*(105-104)=41】,其货值金额共计4305元【41包*105元=4305】。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生产净含量不合格大米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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