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红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沙县南阳医药门市部销售的药品未实施进货查验案

日期:2020-12-01 10:45 来源:沙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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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高处字〔2020〕第104号 

  当事人:福建红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沙县南阳医药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460GT82 

  经营场所:沙县南阳乡南阳街南路50号 

  负责人:罗香         身份证号码:35*************723 

  联系电话:180*****6759         

  联系地址:沙县南阳乡南阳街南路50号 

  2020年10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头孢氨苄胶囊”和“猴头菌片”,其管理人员无法提供进货时的验收记录。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次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7月9日购入“猴头菌片”5瓶(规格:0.25g*100片,批号:D190604)和2020年8月12日购入“头孢氨苄胶囊”30盒(规格:0.125g*50粒,批号:F200213)。上述两种药的供货商均为福建智龙药业有限公司,凭证齐全。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在购进上述两种药品时,未对药品进行查验并作验收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涉案药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罗香及委托代理人王绍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代理人王绍煊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高告字〔2020〕1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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