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华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笼包案

日期:2020-12-15 16:06 来源:沙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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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检处字〔2020〕127号

  当事人:沙县华饮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972A

  住所:沙县凤岗六三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35042719******1046

  联系电话:186******89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号

  经查,2020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制馅车间内发现工人将品名为冻鸡胸皮(以下简称鸡皮)的原料添加到“星恒丰”小笼包馅内,执法人员在包装车间内还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星恒丰”小笼包包装袋外观标签上配料表只标明“小麦粉、猪肉、饮用水、酿造酱油、香葱、生姜、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黄酒、食用植物油、淀粉”,其包外包装袋配料表并未标明鸡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的70箱共计280包(4包/每箱)涉案“星恒丰”小笼包及6000个包装袋进行了查封。2020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小笼包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并委托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对涉案小笼包进行鸡源性成分项目的检测, 2020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了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No:20100200544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检出鸡源性成分”,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小笼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受沙县樟荣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16日、 2020年10月17日、2020年10月18日共生产70箱“星恒丰”小笼包,当事人为降低成本及小笼包加工后感官显油腻,消费者品尝更爽口,在制作小笼包馅的过程中添加鸡皮,但为了不给消费者因小笼包馅添加鸡皮造成心理不适,当事人在订制小笼包的外包装袋时,配料表上未标明鸡皮成分,2020年10月19日,以上涉案小笼包还未交付给沙县樟荣贸易有限公司就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在当事人的成品冻库内,除去抽检用去8包的小笼包,目前还剩272包小笼包被我局依法查封在当事人的成品冻库内。另据当事人交代,涉案小笼包准备以34元/每包的价格销售给沙县樟荣贸易有限公司,经统计,当事人涉案小笼包的货值金额共计9520元【280*34元/每包=9520】。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检告字〔2020〕1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小笼包包装袋外观标签配料表未标明鸡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因疫情等种种原因,企业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在经营,申请对涉案小笼包进行检测,检测如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退还涉案小笼包的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当日对以上涉案小笼包进行抽样并送至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以上涉案小笼包所检项目符合SB/T10412-2007《速冻面米食品》、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标准要求。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本局决定解除被依法查封的272包标签不符合规定“星恒丰”小笼包和6000个包装袋,责令当事人加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后方可销售,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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