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和丰生鲜便利店(郑永赤)销售不合格芹菜案

日期:2023-11-13 16:38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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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87 

    

  当事人:沙县和丰生鲜便利店(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3678P2U 

  住所: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华山东路31、3335 

  经营者:郑永赤 

  身份证号码:35*************91X 

  202310月9,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区局移送的文件批阅单(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编号为(2023SJHSX-409的《检验报告》2份)。移送内容为:沙县和丰生鲜便利店于202396日销售的芹菜经检验不合格。当日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查发现涉案芹菜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2023109日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提取了有关书证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6日从三明市势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芹菜1件(泡沫箱包装,计15.12 kg),进价140元/件,销售价4.98元/kg。当日,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对该批芹菜进行抽样,经检验,出具编号为(2023SJHSX-409的《检验报告》,毒死蜱项目检验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 kg,实测值为0.082mg/ 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截至查获之日,上述涉案芹菜已全部售完,涉案芹菜货值金额150.6元,违法所得10.6元。 

  在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知道该批芹菜不合格后,已实施召回,但销售时间已久,无法召回;同时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应商三明市势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及涉案芹菜的销售流水台账等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区局移送的文件批阅单(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编号为(2023SJHSX-409的《检验报告》2份)。移送内容为:沙县和丰生鲜便利店销售的芹菜经检验不合格。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及当事人现场经营等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事实、过程及经营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芹菜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凭证复印件2份、当事人的芹菜销售流水台账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1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2023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芹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芹菜采购渠道清晰,且提供了涉案芹菜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凭证、销售凭证,能够实现有效追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10.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11月1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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