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实申报出租房屋信息的通告(沙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6号令)

日期:2020-02-26 14:18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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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企业及在建工程复工复产,企业员工将陆续返岗,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口将逐步回流。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沙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令(第10号)精神,房屋出租者或承租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房屋出租、承租信息,隐瞒或不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为便于房屋出租者申报,现将出租房屋自主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县所有出租房屋(含居住房及商、住合一门面房)均应如实申报。

  2.鼓励采取微信注册申报(详见附件),按内容要求如实申报。无法采取微信注册申报的,请及时到辖区派出所申报。

  3.房屋管理人(或委托管理人)应逐人申报承租人员信息,承租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

  4.出租房屋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5.请广大居民对出租房屋信息申报工作予以监督,及时举报未如实申报或其他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98-5837955。

  特此通告。

 

  沙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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