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县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聚焦小农户和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支持规模化、专业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为种粮农户开展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促进高质高产、节本减损。推广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托管模式。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25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6〕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沙县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县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25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6〕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沙县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
2026年,全区完成粮食作物(含水稻制种,下同)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聚焦小农户和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关键薄弱环节,支持规模化、专业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为种粮农户开展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促进高质高产、节本减损,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广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托管模式。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粮食种植农户耕、种、收等生产环节提供服务,提升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二、服务主体
㈠主体备案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组织。 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具备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四是在开展服务农机具能够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各乡镇(街道)负责宣传动员本辖区内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承接服务任务,服务主体必须向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托管服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机械汇总表(含出厂编号、作业证书等),机械设备、厂房照片等有关材料,合作社还应提供2025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名册,家庭农场提供2025年度收支登记簿。
㈡完善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
继续完善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将完成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面积、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农户满意的服务主体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的服务主体申请承担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采用简易程序,向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样表见附件5),只需提供2025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家庭农场提供2025年度收支登记簿)。
注重服务主体的信用情况,对服务面积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达标、农户服务投诉较多的服务主体,不予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已经纳入的将给予除名,在五年内取消其承担服务项目资格。
三、补助环节、标准、方式、程序
㈠补助环节
为解决我区粮食作物生产中重点薄弱环节,全面提升机械化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对当年度粮食作物生产开展“机耕”“机插”和“机收”等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进行补助,重点突出“机插秧”薄弱环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补助范围:1.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土地机械化作业的不列入补助范围,但成员委托服务主体服务且有交纳服务费的可纳入补助;2.服务主体之间存在相互交叉作业情形的;3.经审查予以核减的作业服务面积;4.北斗农机作业管理平台未认定为作业合格面积的;5.服务主体存在将项目转包、分包情形的。
各服务主体要先安排服务小农户,争取服务对象中小农户占比不低于60%。根据我区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倍计算,小农户的界定标准为每季耕种面积小于50亩的经营户。
㈡补助标准
2026年,全区补助资金按76万元(其中:2025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剩余指标资金11万元;2026年度上级项目补助资金65万元)总量控制。补助顺序为:先补助同一农户同时完成机耕、机插、机收三个环节作业服务的,后按单机插、单机收、单机耕的顺序对开展单项托管服务进行补助。当补助资金不足以按拟定的补助标准覆盖该环节当年全部服务面积时,剩余补助资金按该环节服务总面积均摊,排序在后的服务环节不予补助。重点突出补助小农户,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按不同标准进行补助。
⒈先补助同时完成粮食作物“机耕、机插、机收”服务的,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单季作物补助10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单季作物补助85元/亩;
2.参照我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价格:机插100元/亩、机耕120元/亩、机收120元/亩。对开展单项托管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补助:完成水稻“机插”服务的,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单季作物补助4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单季作物补助35元/亩;完成水稻“机收”服务的,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单季作物补助3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单季作物补助25元/亩;完成水稻“机耕”服务的,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单季作物补助3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单季作物补助25元/亩。
3.服务项目补助金额按照服务对象占60%、服务主体占40%比例进行分配;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上限为3万元,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予补助。
㈢补助方式
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服务主体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种粮农户(含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㈣补助程序
1.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附件3),并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4),及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核查中要求提供土地流转合同的,服务主体应积极配合,不配合提供的,乡镇(街道)审查时应予以核减作业服务面积。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通过后,将盖章确认后的服务情况登记表在作业地块所属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服务情况登记表连同托管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和现场公示照片等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3.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作业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他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时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进行补助结算。区财政局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区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补助资金。被服务对象的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发放到被服务对象“一卡通”账户,服务主体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主体的对公账户。
四、工作要求
㈠明确工作责任。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推动该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㈡强化服务指导。区级成立工作指导组,指导组组长:涂日权,副组长:张晶、徐欣烽,成员:罗阿平、林洁、廖丽金、班沁。指导组主要职责是宣传解读政策,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切实做好服务主体的管理,指导服务主体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㈢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㈣严格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㈤抓好绩效考评。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于2026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任务完成和绩效自评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4.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5.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入库申请表
6.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附件
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年 月 日
|
承 接 主 体 |
名 称 |
地址 |
乡(镇、街道) 村 |
||
|
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
电 话 |
|||||
|
机手数(人) |
从事社会化服务年限 |
||||
|
机械类型、数量 |
|||||
|
申请内容 |
年 月 日 |
||||
|
区农业农村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区财政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2
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乙方(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202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种植的 (水稻、水稻制种)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
|
序号 |
托管田块(山地、场所)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
机耕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插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 …… 机收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注: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执行。
3.商定结算方式: 。
4.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应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服务,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乡(镇、街道)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有效期自202 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农户“一卡通”开户行: 账号:
见证方(公章):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3
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一、服务主体基本情况
名 称(签章): 机构代码:
|
序 号 |
服务对象情况 |
服务内容情况 |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一卡通账号 |
联系电话 |
作物 种类 |
作业量(亩) |
|||||
|
机耕 |
机插 |
机收 |
其他 |
合计 |
||||||
住 址: 电 话:
二、实际完成作业情况:服务地址:乡(镇、街道)村
服务主体签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服务主体、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附件4
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 (农户姓名) ,
(服务主体名称)为我开展水稻(水稻制种)机耕 亩,
机插 亩,机收 亩。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入库申请表
服务主体:(盖章)
|
服 务 主 体 |
名 称 |
|||
|
地 址 |
||||
|
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
电 话 |
||||
|
人数(个) |
机械数量(台、套) |
|||
|
主营业务 |
||||
|
承担社会化服务 项目年份 |
||||
|
区农业农村局 审 核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
区财政局 审 核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沙县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
组织名称 |
|||||
|
组织性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 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
||||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住 址 |
|||||
|
服务作业地点 |
|||||
|
核定补助项目、作业量及单价 |
服务项目 |
服务作业量(亩) |
补贴单价(元/亩) |
||
|
机耕 |
|||||
|
机插 |
|||||
|
机收 |
|||||
|
核定补助金额(元) |
合计 |
服务主体 补助金额 |
受服务农户 补助金额 |
||
|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
区级财政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