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分配的通知
沙县区大洛镇昌荣村委员会:2021年底,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提前下达我区2022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39万元(闽财行〔2021〕37号)。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21〕13号)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该项目款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区委统战部将资金安排情况于1月28日至2月8日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反映。因此,决定将2022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39万元,用于大洛镇昌荣村鲜笋分拣及存贮仓库附属工程项目。
中共三明市沙县区委统战部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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