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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7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沙政办〔2017104

 

县直各有关单位

《沙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23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取得

完全产权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及回购、退出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10号)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沙政〔2007468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沙政〔201227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等所有权转移、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

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差价扣除原交易税费、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后,依照下列情形的相关比例交纳增值收益金后,进行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

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原产权人按80%的比例交纳增值收益金。

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原产权人按80%的比例交纳增值收益金。

㈢经济适用住房发生继承转移的,继承人按80%的比例交纳增值收益金。

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夫妻离婚后,析产受让方按80%的比例交纳增值收益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强制性转移情形

因法院判决或裁定等而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强制性转移的,应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的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扣除交易税费、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后,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1款情形确定的比例交纳增值收益金。

三、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的增值收益金计算办法

㈠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补交的增值收益金

补交的增值收益金=(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初始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规定的比例。

㈡强制性转移补交的增值收益金

补交的增值收益金=(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初始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规定的比例。

四、其它有关规定

㈠上市交易等所有权转移和取得完全产权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人持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县房委办申请并由县房委办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凭县房委办的审核意见,向县国土局缴纳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金,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到县房管所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县房管所出具交易确认书再到县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缴纳相关交易税费最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商品住房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㈡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由购房人委托经县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费用自理。

㈢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部份产权上市交易。

㈣凡之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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