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规程

日期:2008-02-28 16:55 来源:本网
| | | |
    代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规程
    我县基本养老保险代收代缴窗口设在县劳动就业中心服务大厅,主要办理参保登记、保险续接、保险费代收、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管理及待遇报批等业务。
    (一) 缴费对象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企业下岗职工。
    2、本地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登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应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参保登记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代收代缴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需持以下材料:①居民身体证及复印件;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③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从其它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参保人员,还须另附:①户口簿;②原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③《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到代收代缴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需填报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③户口簿;④所在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具的就业证明。
    (三) 缴费方式
    参保人每年应向代收代缴窗口申请缴费,凭代收代缴窗口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费,代收代缴窗口依据参保人员提供的经银行确认的缴款单,开具《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
    (四) 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
    代收代缴窗口在当年12月25日前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缴费手续,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利息收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