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办理精准扶贫大病保险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扶贫办和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签署的《扶贫小额保险合作框架协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县贫困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我县于今年5月对2016年精准扶贫“回头看”以来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3508人进行摸底,根据摸底上报的数据来看,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在2016年各类大病、长期慢性病178人治疗费用达到455.39万元,其中287.49万元由医保进行报销后,剩余177.76万元治疗费用需要由贫困户支出。贫困家庭全年在医疗方面的支出的高额费用,影响了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根据上述情况,现将全县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3508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和大病补助,以全面系统地解决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致贫、因伤返贫的风险。按照沙县人寿保险公司的测算,以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保费200元/人·年计算,全县3508人共计保费701600元(具体参保、对象投保范围、费用和保障内容详见《沙县扶贫保险保障协议》),保险费用由县财政和乡(镇、街道)共同出资,各占50%,即350800元。
为方便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办理精准扶贫大病保险的有关报销手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沙县支公司在各乡(镇、街道)新农合保障所设立理赔案件受理中心,定期受理相关手续。
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以进一步全县推进精准健康扶贫,保障贫困户如期脱贫、稳定脱贫。
附件:1.沙县扶贫保险保障协议
2.各乡(镇、街道)出资明细表
沙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精准扶贫保险的方案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及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署的《扶贫小额保险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精神,福建省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明市扶贫办)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三明分公司)就开展扶贫小额保险合作框架协议,为解决贫困户因病致贫的风险,提高精准扶贫的水平及贫困户的后顾之忧,为全县贫困户提供综合医疗保障。特制订以下方案:
一、投保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精准扶贫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合计 3508 人。
二、投保范围
在投保时,参保人员不受年龄的限制。
三、保险期间
1年,保险期间届满后可续保。
四、保险费
每人保费为200元/年,保费合计701600 元。
五、保障内容
保险险种 |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 |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
补充医疗保障 |
3000 |
国寿扶贫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 |
20000 |
六、保险责任
㈠补充医疗保障(使用产品: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1、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部份,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100%给付保险金。
2、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㈡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使用产品:国寿扶贫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七、其他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具体内容以《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国寿扶贫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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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各乡(镇、街道)精准扶贫大病保险筹资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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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贫困户人数 |
筹资比例 |
筹资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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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凤岗街道 |
374 |
10.66% |
37400 |
||
2 |
虬江街道 |
252 |
7.18% |
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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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州镇 |
111 |
3.16% |
11100 |
||
4 |
夏茂镇 |
774 |
22.06% |
77400 |
||
5 |
高砂镇 |
382 |
10.89% |
38200 |
||
6 |
高桥镇 |
330 |
9.41% |
33000 |
||
7 |
富口镇 |
292 |
8.32% |
29200 |
||
8 |
大洛镇 |
146 |
4.16% |
14600 |
||
9 |
南霞乡 |
226 |
6.44% |
22600 |
||
10 |
南阳乡 |
299 |
8.52% |
29890 |
||
11 |
郑湖乡 |
196 |
5.59% |
19610 |
||
12 |
湖源乡 |
126 |
3.59% |
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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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计 |
3508 |
100.00% |
35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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