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沙县阳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日期:2021-03-31 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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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和《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闽委办〔2018〕13号),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福建省沙县阳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矿区概况: 

  

矿山

名称

矿区范围(CGCS2000)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万立方米)

本次出让资源储量

(万立方米)

开采规模

(万立方米/年)

采矿权出让年限(年)

拍卖出让起始价(万元)

福建省沙县阳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12930139.26639590888.315

22930273.23839591063.038

32930370.52939591048.756

42930617.52239590949.888

52930647.68639590802.195

62930625.44739590728.311

72930510.11139590758.188

82930466.95539590688.975

92930394.49339590707.026

102930362.46839590747.893

112930271.73639590764.316

0.1208

356.84

160

20

8

230

 

    二、出让方式:公开拍卖。

  三、竞买资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均可报名参加。 

  竞买人报名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三)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代表人应同时出具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四)竞买申请书;(五)银行保函;复印件一律盖单位公章。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 4月28日,到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经审查,申请人已提交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且有效期为不少于拍卖日后90个日历日的银行保函,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2021年4月28日17:00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本次拍卖活动定于2021年4月29日15:30在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交易厅进行。 

  五、银行保函提交和退回: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17:00 。保函由竞买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或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并保证其有效,办理竞买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竞买人自理,银行保函扫描附件附在竞买文件中制定的位置,原件应在拍卖前半小时在拍卖大厅交给拍卖人。未竞得者的银行保函现场直接退回,竞得人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款)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后,退回银行保函。   

  六、成交确认:本次采矿权拍卖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并设有保留价,最高报价者且不低于保留价的为竞得人。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增价幅度不小于人民币10万元的整倍数,拍卖过程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七、风险提示: 

  矿山投资属高风险投资,具有不可预知的风险,竞买人应周知以下提示: 

  1、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2、竞买人可自行踏勘现场,竞买人提交银行保函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3、出让人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 

  4、采矿权出让收益(拍卖成交价)不包含采矿权占用费和办理采矿权登记时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报件所需费用等; 

  5、本次出让矿区范围内涉及的用地事宜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林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相关补偿费用全部由竞得人按当地补偿标准予以承担;矿区内的用地、取水、道路、电力线路等事项以及矿区范围外矿山公路、弃土场等用地事宜由竞得人向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相关权益人申报审批或协商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6、竞得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按规定存取和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7、矿山要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标准和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若不达标,自然资源部门按出让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八、对交易采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公告期内若对拟出让的采矿权有异议者,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沙县自然资源局(以公告期内收到为准)。对公告期间反馈有异议的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待异议消除后再行办理。 

  九、规费缴交方式。竞得人须在成交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与沙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签定后1个月内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款)。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取消其竞得人资格,银行保函不予退还,由拍卖人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履约。采矿权按规定程序重新出让。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款)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出让人有权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要求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他事项 

  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拍卖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竞买人。 

  2、竞买人需到实地考察的,请于公告之日起自行前往实地踏勘,费用自理。 

  3、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鹭泉拍卖有限公司缴纳相应数额的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十一、沙县自然资源局、福建鹭泉拍卖有限公司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沙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598- 5828010    张先生 

  福建鹭泉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860550600   0598-8260588  许女士                             

    

    

  沙县自然资源局 

  福建鹭泉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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