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全面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5-07-01 17: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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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全面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53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属驻沙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全面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

沙县全面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县域金融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我县金融稳定,保障县域金融安全,为沙县金融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

㈠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金融服务防范信用风险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4169号)要求,决定成立县诚信建设与银企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县域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协调县内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信贷风险调查,落实防控责任、强化风险预警、加快处置进程、加大处置企业闲置资产力度,妥善处置民间借贷,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等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钟旗胜(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健生(人行沙县支行行长)

        廖美珍(三明银监分局沙县办事处主任)

曹家东(县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

罗奋贤(县公安局副局长)

曹永康(县金融办主任)

  员:王文震(县经信局副局长)

孙建平(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工商局局长)

  冰(县金融办副主任)

郁万贵(县国税局副局长)

茅声木(县地税局副局长)

肖应良(人行沙县支行副行长)

石晓红(三明银监分局沙县办事处副主任)

邓永飘(农发行沙县支行行长)

钱大友(工行沙县支行行长)

余克铨(农行沙县支行行长)

连福寿(中行沙县支行行长)

饶建南(建行沙县支行行长)

罗旌安(兴业银行沙县支行行长)

蔡传武(沙县农商行行长)

黄乐华(邮储银行沙县支行行长)

  橙(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行长)

姜巧信(三明农商行沙县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由李冰同志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㈡创新机制,维护金融稳定。按照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七大工作机制,全力开展金融风险防控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⒈领导挂包制

实行领导一对一挂勾责任制,依企业(项目)成立工作组,帮助企业理清债务,研究化解方案,制定还款计划,督促企业及时付息还款。(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⑴认真做好风险企业分类。由银行列出企业名单,报县经信局初步筛选,分类处理:对于重点存在金融风险且切实可化解的企业,采取由县领导和银行行长共同挂包;对于存在一般金融风险的企业,由银行自行安排本行领导挂包。

⑵积极深入风险企业调研。摸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企业经营基本面。挂包负责人每月走访企业不少于1次,协助企业成立金融风险化解工作组,安排1名联络人,负责组织协调金融风险化解中遇到的困难。

⑶及时做好化解工作日志。相关领导到挂包企业服务和解决困难要如实填写工作日志,认真记录企业在金融风险化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⑷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帮助企业理清债务,研究化解方案,制定还款计划,督促企业及时付息还款。

⑸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针对金融风险化解过程中存在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挂包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打通沟通联系通道,及早解决存在问题。

⒉行长例会制

每月召开1次行长联席会,通报本月存贷款增减和企业、个人欠息情况,企业、个人贷款逾期情况,交流处置化解不良贷款工作经验,维护县域金融环境稳定。(责任单位:县人行)

⑴分析县域金融形势。通报各行本月经营情况,解读和把握当前宏观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并根据信贷情况分析当前县域金融形势与未来趋势。

⑵交流防控化解经验。及时总结和交流防控化解不良贷款工作经验和创新金融产品,推广实际可行的不良贷款化解手段和产品。

⑶谋划县域金融发展。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县政府制定的金融发展目标与任务,积极制定下个月信贷投放和风险化解工作计划,并做好工作进度倒排,确保取得实效。

⒊科长周会制

每周召开1次银行信贷科长与县法院、公安、经信等部门的政银协调联席会,及时研究解决化解不良贷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银行快速、有效地化解不良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⑴提出问题。各金融机构每周向县银企协调工作小组上报不良贷款情况,并将在化解不良贷款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交周例会与参会各部门交流讨论。

⑵解决问题。参会部门负责对在周例会上提出的实际问题,或现场答疑,或带回部门协调解决。

⑶督查反馈。县银企协调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汇总各金融机构提出的问题和全县不良贷款情况,实时跟踪进展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市金融办、县领导及有关部门。

⒋信贷帮扶制

加强银企协调工作力度,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助保贷等政策,督促各银行认真履行五不要求,对生产正常、有抵押、担保、能正常还息的企业到期贷款,要尽力予以转贷,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延贷,帮助困难企业渡过资金难关。(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金融办)

⑴加强沟通协调。县银企协调工作小组,协调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利用行长例会、科长周会分析具体工作,交流经验做法,研究协调信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⑵合理利用政策。用活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和助保金,由县经信局负责筛选推介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县金森小贷公司与县渝农商村镇银行负责信贷调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临时资金周转和贷款。

⑶促进银企合作。县发改局、经信局及各园区等单位负责在全县范围内筛选推介符合产业政策有信贷需求的企业、项目,不定期召开银企对接会,加强信息交流。每个金融机构在做好银企服务的基础上至少选择2户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

⑷实行存款挂钩。根据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化解情况、信贷投放情况及完成重点帮扶工作情况,适当调整县财政存放各行的财政性存款比例。

⒌基金补助制

建立风险补助机制,将县域银行采用“以物抵债”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所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的50%作为补助基金,专项用于补助县域银行,降低“以物抵债”交易成本,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及时化解县域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⑴补助对象:处置不良资产的县域银行。

⑵补助范围:在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中采用“以物抵债”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所承担的税费。抵债资产为住宅、店面、办公用房、工业厂房。

    ⑶补助标准:按处置抵债资产实际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份的50%给予补助,其中:处置抵债资产价格为所抵债务2倍(含2倍)以内,按上述规定补助;处置抵债资产价格大于所抵债务2倍的,按所抵债务2倍占资产价格的比例补助。

⑷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交易事项,由金融机构在次年一季度前向县金融办申报,并附申请报告、抵债资产纳税汇总表、“以物抵债”资产证明及纳税证明等;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支付。

⒍信息共享制

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促进银行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等行政许可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重点关注风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欠息、逾期等情况,对失信人员在社会上进行曝光,并执行限高令。(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金融办)

⑴明确共享范围。根据信息敏感和影响程度,分别确立信息交换共享的范围和层次,增强信息安全。

⑵加强风险预警。主要对市县两级重点企业进行监测预警,重点关注规模大、关联度高、贷款总量大、贷款银行复杂、担保互保复杂、目前经营比较困难、负债率高的企业。

⑶建立报告制度。对风险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转让和股东变化情况;企业贷款到期而无力续贷;企业资金和信贷方面出现突发情况,造成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企业生产要素供应短缺,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其他重大事项等。

⑷惩戒失信人员。定期在电视、广播、网站、户外LED显示屏等媒介上公布失信人员名单,并执行“限高令”。

⒎违法严打制

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倒会、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拒不配合银行化解不良贷款、恶意逃废债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一些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反面教材,震慑其他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

⑴自查申报。各债权银行对不良贷款(企业和自然人)进行自查,分类登记后报县银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⑵核准认定。县银企协调工作小组根据债权银行提交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名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审定。

⑶追偿处理。对县银企协调工作小组审定的逃废债务企业和个人,一户一案抓追偿,对在规定还款时限内积极归还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主动归还贷款的单位或个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立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收。

⑷工作重点。①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诈骗贷款;②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抵押物重复抵押担保诈骗贷款;③以虚假注册资本构成公司资本实力取得银行贷款后拒不偿还;④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⑤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⑥非法获取贷款后逃跑;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还贷;⑧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以逃避偿还贷款;⑨其它方式诈骗贷款、恶意逃废债务;⑩无正当理由转移资产。

三、工作要求

㈠政府引导,多方合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和重大金融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化解风险,实现多方共赢。困难企业的经营者要本着对企业、员工、社会负责任的精神,积极开展自救,努力提高经营效率。各银行要积极配合、协同应对,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做到不抽资惜贷、不增加担保条件、不增加财务负担,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㈡行业归口,分类处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优先支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对区域经济金融稳定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尊重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严重资不抵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引导其破产重组;对有涉骗涉赌、外逃等违法行为以及不负责任、应对不力的企业经营者,应依法予以打击和处置,追究其法律责任。

㈢跟踪督查,强化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防控和化解县域金融风险的认识,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完成各项任务,及时跟踪掌握、总结金融风险化解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工作进度达到预期目标,并于每月10日前,将各自落实金融安全与稳定工作情况报送县金融办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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