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沙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沙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06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23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县城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前,先行完成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调整完善后,按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全面完成沙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划定依据和工作基础
㈠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闽人大常〔1994〕15号)
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7.《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06号)
11.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23号)
12.《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㈡工作基础
1.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的基本农田相关图件、表册、数据库及文字材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2年、2013年、2014年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数据库和遥感影像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使用增划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规划修改与农转用批准资料;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2013年、2014年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年度更新评价成果;2015年竣工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
5.沙县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农业部门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三、划定要求
㈠与规划协同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及水利、交通、旅游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依法依规、统筹谋划、有序开展,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全部上图入库、落到实地。
㈡工作重点
在加强和完善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1.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⑴县城周边与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我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⑵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在2014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必须为耕地。
2.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⑴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不适宜农业生产耕作需退耕还林的耕地。
⑵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⑶现状基本农田中,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㈢技术要求
1.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以2012年度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对照2013年度、2014年度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及2015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初步成果进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推进。
2.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不得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3.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和《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前期准备(2015年9月)
落实专业技术单位、编制划定方案、实施细则、技术项目招投标方案和业务培训、宣传等前期准备工作。
㈡调查摸底(2015年10~12月)
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分析评估县城周边(含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等情况,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
㈢核实举证(2016年1月~3月)
根据初步任务,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发改、经信、住建、环保、交通、水利、林业、旅游、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开展中心城区现有耕地的核实举证,提出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地块与任务,以及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理由依据,报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
㈣论证核定(2016年4月)
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对我县核实举证的情况进行论证、审查,核定并下达我县中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㈤确定具体划定方案(2016年5月)
根据上级下达的中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制定中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中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中。
㈥组织实施(2016年5~8月)
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根据调整完善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乡镇(街道)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按照划定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实地划定工作。
㈦成果验收(2016年9月至10月)
1.县级自验。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局、市农业局提出初验申请。
2.市级初验。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对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国土厅、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
3.省级验收。省国土厅、省农业厅对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认定符合要求的,由省国土厅核发验收确认函。
㈧成果报备(2016年11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验收确认后,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级;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2016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范围,及时更新完善,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地类、位置及管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要求;同时要逐年建立更新档案,并抄送县农业部门。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市工作要求,为加强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县直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沙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㈡落实工作经费。县国土局、县农业局要积极加强与县财政局的沟通对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㈢明确职责分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验收,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1.县国土局、县农业局
⑴对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制定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⑵负责对中心城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潜力的分析评估、核实举证,划定任务经市级下达后制定具体划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数据库,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⑷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数据库等电子信息报送市国土局、市农业局。
2.县直有关部门
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以及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金沙管委会、金古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城市(中心城区)周边、交通沿线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做好、做细举证工作,并说明原因、提交相关举证材料。
⑵县林业局要做好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耕地的举证说明;县环保局要会同农业部门做好污染耕地的监测和评价认定工作。
㈣加强检查指导
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每个阶段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要进行全面督查,对划定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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