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12-10-11 16:1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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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沙政〔201247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第三产业的质量和水平,实现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快推进生态工贸城市建设,现就加快我县第三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意见,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我县的资源禀赋和交通区位优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化、生活性服务业连锁化、基础服务业网络化、公共服务业均等化,努力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县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培育第三产业重点企业,实施第三产业重大项目,壮大现代物流、旅游业等主导产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的比重不断增加,发展活力显著增强,到2015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8%以上,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8%以上,税收比重同步增长,第三产业成为我县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引擎。

三、重点发展领域

㈠大力发展商贸业。县经贸、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想方设法培育挖掘限上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设立独立企业法人的销售公司,并列入商贸业统计;抓好限下企业限上企业工作,把实际规模达到限上标准的企业,尽快转为限上企业统计,增加限上企业的数量和比重,限上贸易企业年新增10家以上,至2015年总数达到80家以上。扶持培育商贸流通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商贸、餐饮、娱乐、邮政通信等传统流通业。(牵头单位:县经贸局,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文体广电出版局)

㈡着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海西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建设,推进陆地港、公路港等项目建设,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商贸中心、专业市场以及全国性和区域性配送中心。鼓励工业企业委托县内物流企业开展物流外包业务,引导第三方物流业加快发展,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加大物流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扶持壮大本地物流企业,争创国内知名物流和代理品牌企业。到2015年物流业产值超百亿元,建成海西中部规模最大的物流枢纽。交通、交警部门加强对物流车辆管理,严厉打击违规运营行为,鼓励外挂车辆回归本地,确保尽快取得成效。(牵头单位:县经贸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物流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金沙管委会、金古管委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㈢培育发展金融服务业。抓住我县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机遇,不断健全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和融资体系,支持有条件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努力创造条件吸引更多全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来沙落户或开设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通过改制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各保险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积极引进期货公司、证券中介服务类机构,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入股,促进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经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增加金融服务业营业税收入。(牵头单位:县农金办,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县经贸局)

㈣加快发展商务服务业。重点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有效吸引国内知名企业在我县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和结算中心,加快建设高端企业总部基地和总部商务区。加强商务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发展会计、审计、证券、保险等财务类服务业,信息、咨询、评估等咨询类服务业,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类服务业,代理、经纪、拍卖、担保等市场交易类服务业,以及服务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的生产经营策划、产品设计、市场调查、资质培训、专项代理、标准与计量等服务业。(牵头单位:县经贸局,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司法局、县质监局)

㈤提升发展沙县小吃业。围绕保牌、提质、连锁、上市的思路,推进公司化运作、标准化实施、产业化经营,突出重点、加大投入,探索引进战略投资者,尝试资本运作,做大做强沙县小吃集团公司,建立沙县小吃认证体系,培育餐饮名店和龙头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推进沙县小吃业规范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经营档次和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县小吃办,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㈥培育发展房地产业。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发展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为主的保障住房和普通商品住宅,积极拓展二手房和住房租赁市场,促进多层次的住房消费。推行整体组团开发模式,建设精品住宅小区,培育发展咨询设计、建筑装修、房屋交易、中介与物业管理等各类服务市场,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供应服务体系。大力扶持本县建筑服务业企业升级发展,积极引进县外高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承接各类建筑工程,实现良性发展。(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㈦大力发展旅游业。进一步优化旅游业空间布局,有序推进马岩生态园景区等一批旅游项目综合开发,全力推进淘金山旅游度假区、大佑山国家地质公园、三明旅游服务集散中心等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努力把沙县打造成为闽中旅游集散地、红色旅游胜地、福建乡村旅游示范地、海西夜色金沙(夜经济)创新地和三明旅游休闲目的地。(责任单位:县旅游局)

㈧加快发展科技和信息服务业。重点培育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技术创新服务等科技和信息服务行业。支持金沙园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扶持发展一批高水平的研发、设计等服务企业,积极引进境内外著名公司、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研发和技术中心,依托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一批研发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共性和基础性技术研发。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鼓励园区和企业建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数字沙县建设,完善互联网、通信、广电等基础网络,推进三网融合,开展物联网应用服务,大力发展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网络增值服务和互联网服务。鼓励行业、区域、企业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市场拓展。(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公务员局、县科协、县数字办、物流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金沙管委会、金古管委会)

㈨发展文化产业。以淘金山4A级景区和沙县小吃文化城为依托,规划建设小吃文化产业园,推进小吃制作体验、民俗风情演艺等项目建设,促进小吃、旅游和文化相结合。大力发展文化创意、文化旅游、网络传媒、印刷出版、音像制品、广播影视、数字动漫、会展广告、休闲体验、艺术培训等文化产业,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有效保护和开发沙县肩膀戏、水美古堡、沙县小吃制作工艺等一批历史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沙县特色文化品牌和产品。加快推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博物馆、城市展览馆等标志性文化设施,不断增强沙县文化软实力。(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县旅游局、县经贸局、县小吃办、县小吃文化城开发有限公司)

㈩发展社区服务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家政服务、早教、病患陪护、社区康复、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鼓励发展社区商贸业,完善社区超市、便利店、快餐店等商业网点布局,引导发展面向民生的夜市、早市等交易场所。增加老年服务业投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业。(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残联)

(十一)发展农村服务业。构建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托和整合现有供销、农机、农技等服务组织,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各种服务需求。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规划和建设,建立完善畅通的流通市场体系,统筹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构建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积极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以及农产品展销中心、直销店等产销衔接方式。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农业体验旅游、农家乐休闲文化旅游等,实现旅游与农业的融合。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中介和服务代理机构,积极推动农村服务业发展创新。(牵头单位:县委农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供销社、县旅游局、县农金办)

四、具体扶持措施

㈠落实现有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1216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211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文〔201122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明政文〔201288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服务业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沙政办〔2010348号)等近年来中央、省、市、县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政策。各产业项目符合有关扶持条件的,按上述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㈡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业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定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性审批条件,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第三产业经营,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免交验资报告,由投资者申报。鼓励创办科研服务、文化创意、外包服务、商务服务企业。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县经贸、教育、文广、卫生、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

㈢增加资金扶持

2013年起,每年县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第三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在全县服务业发展中影响大,带动和示范作用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现代物流、旅游、商贸、金融保险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其中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大三产项目前期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㈣扶持重点行业

1.支持商贸业发展。鼓励商贸业限额以下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管理,对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管理以及新开设企业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管理的,按企业的年新增税收县级财政实得的30%给予补助,奖励期限三年,年奖励金额最高为30万元。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企业总部设在我县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在同行业享有良好声誉、点击率高,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1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引进县外销售公司、结算中心等,对在我县新设立且年实际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三年内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级财政增收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扶持,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

2.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落户我县的货运、物流企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沙县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沙政〔2012349号)执行。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成立且年实际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三年内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扶持。

3.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对在我县新设银行业、期货、证券、保险、中介等金融机构且运营满一年以上的,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购地、购房及租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县财政按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给予补贴,具体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沙政〔2012228号)执行。

4.支持商务服务业发展。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第三产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的,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对新开办的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报税的企业营运中心、科技研发中心、采购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按税收地方实得部分5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我县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县级实得增收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扶持。

5.支持房地产业发展。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开发企业通过扩大投资、外引内联以及重组等方式,逐步使房地产企业向现代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乡(镇)人群进城购房、外地人口购房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6.支持旅游业发展。对被新评定为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被新评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宾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0万元;对被新评为4A级、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对进入全省50强、全国10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鼓励旅游组织机构开拓外地客源市场,对达到接待团队人数到沙县观光、住宿、用餐的旅游组织机构,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按人数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沙县旅行社组接团奖励办法的通知》(沙政办〔201240号)执行。对新建重点旅游项目,企业年新增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县级实得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7.支持沙县小吃业提升发展。扶持经营业主创办沙县小吃各类餐饮公司,培育沙县小吃特色品牌,实行标准化、连锁化、产业化经营。公司经沙县小吃同业公会认证,按照统一标准装修、统一品种质量和管理服务,建设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主打产品实行统一配送,发展直营店和连锁店10家以上,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且在沙县注册总部的餐饮公司,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三年内予以返还,三年后按县级实得新增部分的50%奖励扶持。

8.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创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支持创意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创意产业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企业,年新增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县级实得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鼓励服务企业开办和参与展会活动,对服务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或区域性重点专业展览展销,对所发生的展位费,按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㈤培育重点企业

1.培育龙头企业,根据入库税收、就业人数、企业规模、能源消耗、带动效应等情况,每年评选服务业重点企业,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2.培育服务业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对拟上市的企业按照省、市、县有关上市鼓励政策执行。

3.积极推广服务业标准化体系,每年选择一批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4.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老字号)、福建省知名字号、市级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知名商号、商业老字号)的总部在沙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补助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具体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扶持优势品牌奖励标准的通知》(沙政〔2006265)执行。

5.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三年内享受原工业企业同等待遇。分离设立服务企业后,三年内所增加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的 20%由县财政奖励给分离主体企业。

6.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对新开的连锁商店,经营范围覆盖全县大部分村镇,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新开的连锁商店2万元的开办补助,给予连锁龙头企业10万元的开办补助。

㈥加快平台建设

1.加快海西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沙县小吃文化城建设,在金沙园、金古园规划建设第三产业发展集聚区、专业园,引导三产项目入驻园区。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项目建设进度、财税贡献额进行奖励扶持;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2.推进工业厂房兴办现代服务业。对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基本满足使用功能的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齐全,消防和结构安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每年交纳土地净收益金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今后城市建设需拆迁的,仍按原用途进行补偿。

3.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商圈、专业街区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推广。

4.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全县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㈦保障要素供给

1.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政策。物价部门要牵头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机构、学校(含托儿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居民同价;其他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现与工业企业同价。

2.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国土、规划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和小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不适应城市功能从中心城区退出的工业企业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高端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规划建设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配套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第三方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重大商贸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大型专业市场(含农产品市场)、社区服务、四星级以上宾馆等服务业项目,以及列入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民办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3.拓宽融资渠道。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增加金融服务品种,确保实现服务业货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逐年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多渠道筹措服务业发展资金。

4.培养引进人才。实施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工程,重点以人才+项目的形式引进创新团队,组织一批现代服务业示范工程。对重点服务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组织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组织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重点服务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管拨尖人才,博士学位人员、硕士学位留学回国人员、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在聘期间享受待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组织保障

㈠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加快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涉及第三产业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三产办),挂靠县发改局,建立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抓好第三产业发展的协调、分析、督查、考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必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第三产业发展。

㈡强化规划引导。县发改局要认真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园区围绕全县第三产业发展目标,抓紧编制发展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并把发展任务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中,落实目标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第三产业项目建设,认真围绕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策划生成、招商引资和开工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努力形成服务业项目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在建一批、竣工一批的良好发展态势。  

㈢强化目标考核。制定《沙县第三产业主要指标考核办法》,县政府每年下达第三产业主要指标年度目标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和各园区,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与绩效考评挂钩,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围绕目标定措施,定好措施抓落实,力求第三产业有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

㈣强化三产统计。健全第三产业统计机构,加强第三产业统计力量,完善第三产业统计工作体系,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第三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确保第三产业统计数据科学准确。有关部门要负责实施全行业第三产业统计。统计部门要通过服务业统计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部门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第三产业统计体系,搞好第三产业运行监测。

㈤强化运行调度。建立第三产业运行调度分析制度,加强对第三产业总体态势、运行情况的调度分析,紧盯主要指标的变动趋势,加强对重大关键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跟踪分析,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对策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第三产业平稳运行。

㈥强化政策落实。

1.本意见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在沙县注册(独立建帐、纳税),在沙县投资建设、依法统计、会计规范化考核合格、依法经营的服务业企业。凡企业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漏税、不依法统计等行为的,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2.本意见县级财政实得部分中未注明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涉及到共建园区的按股比予以返还。

3.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否则予以追回。企业迁出本县的,在历年经营活动中有关规费优惠部分,予以收回。

4.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签署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第三产业办公室汇总,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后,交由县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予以兑现。

本实施意见由县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2101日起施行,原沙政〔2007404号文件同时废止。

 

沙县人民政府

20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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