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决定的公告

日期:2019-05-29 10:15 来源: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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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以下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沙县青州鑫天乙塑料加工厂 

  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欢迎公众参与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公告期为2019年05月29日-2019年06月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5822794 

  传  真:0598-5822794 

  通讯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0号 

  邮  编:365050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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