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函〔2013〕268号
你局《关于商请继续执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邮管函[2013]5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事项函复如下:
一、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是指超出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和邮政普遍服务投递深度,根据用户的需要,由邮政企业直接办理,或采用委托代办、与社会力量联营等方式,通过提供额外的场所、设施或劳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包括延伸收投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包裹逾期保管费。
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邮政企业开展邮政延伸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将邮政普遍服务改为邮政延伸服务或变相改变邮政普遍服务的性质和范围而收取延伸服务费。
三、我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附表中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四、邮政企业开展延伸服务,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实行阳光收费。收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2013年10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如需继续执行应重新申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11]384号)执行日期延至2013年10月10日。
附件:福建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附件
福建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收 费 项 目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备 注 | ||||
延伸收投服务费 |
1、农村邮件专送费 |
(1)平信 |
元/件 |
0.50 |
商业信函不得收费 | ||
(2)给据邮件 |
元/件 |
1.00 |
| ||||
(3)普通包裹 |
元/件 |
4.00 |
不分重量 | ||||
(4)报刊 |
日报 |
元/月.份 |
2 |
个人订户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5元 | |||
期报 |
元/月.份 |
1 | |||||
杂志 |
元/月.份 |
0.5 | |||||
2、超深度投递费 |
直接投递到二楼以上用户每增加一层 |
个人 |
元/月.户 |
1.00 |
电梯房最高不超过50元 | ||
单位 |
元/月.户 |
10.00 | |||||
3、邮政专用信箱使用费 |
元/年.户 |
120 |
| ||||
4、邮政企业提供用户自取信箱使用费 |
元/月 |
20 |
| ||||
5、上门收寄汇款服务费 |
金额不足500元 |
元/笔 |
2.00 |
不含汇费 | |||
金额500元以上 |
元/笔 |
4.00 |
不含汇费 | ||||
代理服务费 |
包裹、印刷品代封服务费 |
重量1000克以下 |
|
免费 |
含打包材料费 | ||
重量1001-10000克 |
元/件 |
1.00 | |||||
重量10001克以上 |
元/件 |
2.00 | |||||
包裹逾期 保管费 |
5000克以下 |
元/天.件 |
1.00 |
累计最高不超过10元 |
包裹逾期天数从通知单送达用户第6天起计算 | ||
5001-10000 |
元/天.件 |
2.00 |
累计最高不超过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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