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确定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青纸计生办,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对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2014年度重新测算确定的标准和细化标准通知如下,从2014年3月1日起在依法行政时请参照执行。
附:沙县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2月27日
附件
沙县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对夫妇
2014年2月27日
乡(镇、街道)居民户口类型
人均收入
未婚生育 (百分之六十至一倍)
多生育
婚外生育
一个孩子的 (二至三倍)
第二个孩子 (四至六倍)
第三个以上孩子
一个孩子的 (四至六倍)
婚外生育第二 个以上孩子的
居民
25311
30373-50622
101244-151866
202488-303732
从重征收
202488-303732
从重征收
农民
11562
13874-23124
46248-69372
92496-138744
从重征收
92496-138744
从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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