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和《优惠政策清单》的通告

日期:2015-09-09 15: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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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价通告20152   

根据《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闽价通告〔201420号)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闽价通告〔201419号)要求,为落实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现将补充完善后的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和《优惠政策清单》(简称“两清单”)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两清单”编制了 2015731日前 由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全县涉及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其他有关要求仍然按照闽价通告〔201420号和闽价通告〔2014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  

  附件2: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沙县物价局     沙县财政局  

          2015820  

   

   

   

附件1  

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企收费清单》  

一、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  

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收费标准  

  1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一)  

公安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每辆次70  

  2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闽价费〔2015162  

   201561日起   

   

  1.汽车号牌工本费  

   

   

  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80元;挂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不反光号牌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25元;摩托车号牌:反光号牌每面35元,不反光号牌25元。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1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本10  

  4.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10  

  5.临时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每张5  

  6.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工本费  

   

   

  每本10  

    

   

   

    

  3  

  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国土  

  国务院第150号令,国土资发〔201510  

   199441日起   

  详见文件  

  4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财预[2000]127号,闽价费〔2015197号,闽价费[2013]135号,财综[2011]104号,闽价[2002]415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房[2009]445号,国办发〔201430  

   201571日 至 2018630日   

  详见文件  

  1.住宅用地登记  

   

   

  100/  

  2.非住宅用地登记  

   

   

  700/  

  3.土地证书工本费  

   

   

   

  ①普通证书(个人)  

   

   

  5/  

  ②普通证书(单位)  

   

   

  10/  

  ③特制证书  

   

   

  20/  

  4.土地权属调查费  

   

   

  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方可收取。具体为: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 (含)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  

  5  

  房屋登记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  

  财预字[1994]37,发改价格[2008]924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  

   20091215日起   

  详见文件  

  1.住房登记  

   

   

  每件80  

  2.非住房房屋登记  

   

   

  每件550  

  3.车库或车位的登记  

   

   

  每件80  

  6  

  住房交易手续费  

  发改价格[2011]534,计价格[2002]121  

  2011年起  

  详见文件  

  7  

  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财综字[1997]111,国发[2000]36,计价格[1999]1192,计价格[2002]515  

   2006121日起   

   详见文件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闽价[1994]房字199号,明价[1994]126  

   199491日起   

  详见文件  

  9  

  船舶港务费  

(四)交通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9]79号,交财发[1997]93号,闽财综[2015]7  

   1992520日起   

  国际航线每净吨0.47元;国内航线:海船每净吨0.15元、内河船每净吨0.35元。  

  10  

  船舶港务费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9]79号,交财发[1997]93号,闽财综[2015]7  

   1992520日起   

  国际航线每净吨0.47元;国内航线:海船每净吨0.15元、内河船每净吨0.35元。  

  11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价费字[1993]17号,计价费[1998]800号,财预[2009]79  

   199861日起   

  按计价费[1998]800号文件规定执行  

  12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04]2839  

   200511日起   

  国际航线0.25/马力小时、国内航线0.10/马力小时。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13  

  水资源费  

  (五)水利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闽政[2007]27  

   2007917日起   

  具体按闽政[2007]27号文规定执行。  

  14  

  河道采砂管理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1991]闽价费325  

   1991815日起   

  具体按[1991]闽价费325号文规定执行。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20%计收。淘金和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各地市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由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15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预[2002]584号,闽政文[2009]25,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综[2014]8号,闽价费〔20151  

   20141231日 至 20161231日 止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 1平方米 的按 1平方米 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 1立方米 的按 1立方米 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16  

  12.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  

(六)农业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  

   1992917日起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规定执行。  

  17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价费[2015]131  

   1992917日起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行驶证每证15元,临时行驶证10  

  3.登记证  

   

   

  每证10  

  4.驾驶证  

   

   

  每证10  

  5.安全技术检验  

   

   

  大中型拖拉机60/台、年;小型拖拉机20/台、年  

  6.驾驶许可考试  

   

   

  科目一35元;科目二20元;科目三15元;科目四25元。  

  1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闽政[1989]184  

   1992917日起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闽政[1989]184号规定执行。  

  19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  

   1992917日起   

  船舶总吨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对渔民免征。  

  1.国籍登记  

   

   

   

  ①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  

   

   

  每艘100  

  ②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  

   

   

  每艘200  

  ③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  

   

   

  每艘300  

  ④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  

   

   

  每艘400  

  ⑤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  

   

   

  每艘500  

  ⑥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  

   

   

  每艘50  

  2.变更登记  

   

   

   

  ①机动渔船  

   

   

  每艘50  

  ②船舶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  

   

   

  每艘20  

  20  

  卫生监测费  

  (七)卫生  

  价费字[1992]314,财预[2000]127,财预[2003]470号,国办发[2002]57,财综[2008]47号,闽价费〔2013434  

   2013116日起  2016115日 止  

   

  1.卫生监测费  

   

   

   

  ①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每份150  

  ②食品中微生物快速测定  

   

   

  每份20  

  ③餐饮具、食用具、物体表面洁净度快速测定  

   

   

  每点5  

  ④水质微生物快速测定  

   

   

  每项、份40  

  ⑤水中污染物测定  

   

   

  每项、份5  

  ⑥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测定  

   

   

  每份150  

  ⑦检测结果综合评价  

   

   

  每份80  

  2.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费  

   

   

   

  ①造价5万元以下  

   

   

  按造价1%  

  ②造价5-50万元  

   

   

  按造价0.5%  

  ③造价50-1000万元  

   

   

  按造价0.2%  

  ④造价1000-5000万元  

   

   

  按造价0.1%  

  ⑤造价5000万元以上  

   

   

  按造价0.05%  

  21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价费字[1992]314,财预[2000]127,财预[2003]470号,闽价〔1999〕公字107  

   199941日起   

  详见文件  

  2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八)人防办  

  中发[2001]9,计价格[2000]474,财预[2002]584号,闽价[2002]133号,闽政[1994]26号,《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号,闽价费〔2014347  

   2014121日起   

  详见文件  

  23  

  诉讼费  

  (九)法院  

  国务院令第481号,闽价费〔2008145  

   200741日起   

   

  1.离婚案件  

   

   

  每件245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35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  

  3.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交纳100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  

  24  

  计量检定收费  

(十)质监  

  发改价格[2009]234号,闽价费[2010]349  

   2010101日起   

  详见文件  

  2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财预[2002]584,财综[2003]66,发改价格[2003]82号,闽价〔2003〕费228号,闽政办〔2011224号,财综[2011]104号,闽政文[2013]325号,国办发〔201430  

   200351日起   

   

  1.代码证书工本费  

   

   

   

  ①正本  

   

   

  10/  

  ②副本  

   

   

  8/  

  2.技术服务费  

   

   

  90/  

  3.统一IC卡工本费  

   

   

  40/  

 26   

  排污收费  

(十一)环保  

  财综[2003]38,国务院令第369,四部委令第31号,闽价[2003]260号,闽价房[2008]343  

   2003228日起   

  详见文件  

   

  1.污水排污  

   

   

  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2.废气排污  

   

   

  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4.噪声超标排污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27  

  环境监测服务费  

  价费字[1992]178,财预[2002]9号,闽价费〔2014407  

   201511日起 执行,有效期2  

  详见文件  

  28  

  森林植物检疫费  

  (十二)林业  

  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3]67  

   1992520日起   

  具体按价费字[1992]196号文规定  

  29  

  林权勘测费(含林权证书工本费)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闽政办[2011]224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20011016日起   

  详见文件  

  30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二十三)司法  

  发改价格[2013]1494,计价费[1998]814,计价费[1997]285号,闽价费[2013]373  

   2013101日起   

  详见文件  

  说明  

  优惠政策内容,详见附件2: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  

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收费标准  

  1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一)人社  

  闽价费[2014]121  

   201451日 至 2016430日 止  

  初次鉴定每例320元、再次(复查)鉴定审每例380  

  2  

  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  

(二)交通  

    

  闽价费[2015]212  

   201571日起   

  按文件规定执行  

  3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  

   2005101日起   

  5/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  

   2005101日   

  正本10/本、副本15/  

  说明  

  优惠政策内容,详见附件2: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附件2  

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政策清单》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备注  

1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一)外事  

财综〔201297  

 201311   

   

2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财综〔201297  

 201311   

   

3  

《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财综〔201297  

 201311   

   

4  

侨胞土葬管理费  

(二)民政  

闽财综〔201361  

 2013111   

   

5  

收费票据工本费  

(三)财政  

闽财综〔20131  

 201311 起执行  

   

6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住建  

财综〔201297  

 201311   

   

7  

征地管理费  

(五)国土  

财税〔2014101  

 201511   

   

8  

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六)税务  

财综〔201297  

 201311   

   

9  

企业年度检验费  

(七)工商  

财综[2013]67  

 201381   

   

10  

绿化费  

(八)林业  

财综[2013]67  

 201381   

   

11  

林地补偿费  

财综[2013]67  

 201381   

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2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九)人社  

财税〔2014101  

 201511   

   

13  

利用档案收费  

(十)档案  

财综[2013]67  

 201381   

   

   

   

   

   

   

   

   

   

   

   

   

   

   

   

   

   

二、暂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采矿登记费  

(一)国土  

财税〔2014101  

 201511   

   

2  

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工商  

财税〔2014101  

 201511   

   

3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财税〔2014101  

 201511   

   

   

   

   

   

   

   

   

   

   

   

   

   

   

   

三、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一)外交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免征  

  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学杂费、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二)教育  

  闽政办〔200616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  

  指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时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科书  

  闽委〔20086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面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  

  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闽政办〔200865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5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作业本  

  闽委〔20121  

  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  

  6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闽价〔2004〕费149  

   2004423日起 执行  

  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  

  7  

  公办(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学费  

  闽财教〔2012135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厅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8  

  户口簿工本费  

  (三)公安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9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财综〔201297  

   201311日起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10  

  殡葬收费(城乡困难群众)  

  (四)民政  

  闽价费﹝2012524  

  2012年起  

  对城乡困难群众免收:(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五)住建  

  闽价房[2008]343  

  2008年起  

  其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免收。  

  12  

  房屋登记等收费  

  闽价房〔2008180  

  2008年起  

  (1)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2)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4)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3  

  房屋登记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4  

  住房交易手续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5  

  土地登记费  

  (六)国土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  

  16  

  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第150号令,国土资发〔201510  

   

  其中煤炭、原油、天然气取消征收。  

  17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闽政〔2000〕文98号,财预[2002]584  

   2000329日起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18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交通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免征  

  19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  

   200510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  

   2005101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1  

  船舶登记费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免征  

  22  

  船舶证明登记费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免征  

  23  

  船舶港务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24  

  船舶登记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25  

  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八)农业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  

   20121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6  

  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闽政办〔2011224  

   20111026日起   

  免征  

  27  

  国内植物检疫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28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29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0  

  拖拉机行驶证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1  

  拖拉机登记证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2  

  拖拉机驾驶证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3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4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5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6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九)人防  

  闽价﹝2002﹞房133  

  2002年起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8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十)质监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9  

  环境监测服务费  

  (十一)环保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40  

   森林植物检疫费  

  (十五)林业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41  

  林权勘测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42  

 林权证工本费  

    

  财税〔2014101  

   20151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43  

  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七)水利  

  闽价费〔20151  

   20141231日 至 20161231日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44  

  校安工程优惠政策  

  (二十)涉及部门  

  闽价费〔2010342  

   201093日起   

  我省校安工程涉及的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免收。  

  45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闽价房〔2008343  

   200886日起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廉租住房仍按文件规定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土地登记发证收费(仅对建设单位免征)、电梯检验收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6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闽政办〔2012101  

   2012525日起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47  

  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闽政〔201231  

   2012519日起   

  对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48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闽政〔20143号,闽价费﹝201444  

   201436日起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49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闽政办〔2013325  

   201395日起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50  

  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闽政〔201438  

   2014824日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51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优惠政策  

  国办发〔201145  

   2011928日起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52  

  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477  

   201511日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①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③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④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一)公安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  

  2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费  

  发改价格〔20131494  

   2013101日起   

  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  

  3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  

  (二)司法  

  发改价格〔20131494号,闽价费〔2013373  

   2013101日起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原《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为50  

   

   

   

   

   

   

   

   

   

五、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保育教育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教育部门  

闽价费〔2012176  

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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