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和《优惠政策清单》的通告
沙价通告〔2015〕2 号
根据《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闽价通告〔2014〕20号)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闽价通告〔2014〕19号)要求,为落实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现将补充完善后的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和《优惠政策清单》(简称“两清单”)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两清单”编制了 2015年7月31日前 由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全县涉及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其他有关要求仍然按照闽价通告〔2014〕20号和闽价通告〔2014〕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
附件2: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沙县物价局 沙县财政局
2015年8月20日
附件1
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企收费清单》
一、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 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收费标准 |
1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一) 公安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2013年10月1日起 |
每辆次70元 |
2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闽价费〔2015〕162号 |
2015年6月1日起 |
| |
1.汽车号牌工本费 |
|
|
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80元;挂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不反光号牌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25元;摩托车号牌:反光号牌每面35元,不反光号牌25元。 | ||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
|
每本15元 | ||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
|
每本10元 | ||
4.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
|
|
每本10元 | ||
5.临时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
|
每张5元 | ||
6.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工本费 |
|
|
每本10元 | ||
|
|
|
| ||
3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二)国土 |
国务院第150号令,国土资发〔2015〕10号 |
1994年4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4 |
土地登记费 |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闽价费〔2015〕197号,闽价费[2013]135号,财综[2011]104号,闽价[2002]房415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房[2009]445号,国办发〔2014〕30号 |
2015年7月1日 至 2018年6月30日 |
详见文件 | |
1.住宅用地登记 |
|
|
100元/件 | ||
2.非住宅用地登记 |
|
|
700元/件 | ||
3.土地证书工本费 |
|
|
| ||
①普通证书(个人) |
|
|
5元/证 | ||
②普通证书(单位) |
|
|
10元/证 | ||
③特制证书 |
|
|
20元/证 | ||
4.土地权属调查费 |
|
|
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方可收取。具体为: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 (含)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 | ||
5 |
房屋登记费 |
(三)住房城乡建设 |
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号 |
2009年12月15日起 |
详见文件 |
1.住房登记 |
|
|
每件80元 | ||
2.非住房房屋登记 |
|
|
每件550元 | ||
3.车库或车位的登记 |
|
|
每件80元 | ||
6 |
住房交易手续费 |
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价格[2002]121号 |
2011年起 |
详见文件 | |
7 |
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 |
2006年12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
8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闽价[1994]房字199号,明价[1994]126号 |
1994年9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
9 |
船舶港务费 |
(四)交通 |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9]79号,交财发[1997]93号,闽财综[2015]7号 |
1992年5月20日起 |
国际航线每净吨0.47元;国内航线:海船每净吨0.15元、内河船每净吨0.35元。 |
10 |
船舶港务费 |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9]79号,交财发[1997]93号,闽财综[2015]7号 |
1992年5月20日起 |
国际航线每净吨0.47元;国内航线:海船每净吨0.15元、内河船每净吨0.35元。 | |
11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价费字[1993]17号,计价费[1998]800号,财预[2009]79号 |
1998年6月1日起 |
按计价费[1998]800号文件规定执行 | |
12 |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
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
2005年1月1日起 |
国际航线0.25/马力小时、国内航线0.10元/马力小时。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 |
13 |
水资源费 |
(五)水利 |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闽政[2007]27号 |
2007年9月17日起 |
具体按闽政[2007]27号文规定执行。 |
14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1991]闽价费325号 |
1991年8月15日起 |
具体按[1991]闽价费325号文规定执行。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20%计收。淘金和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各地市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由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 |
15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预[2002]584号,闽政文[2009]25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综[2014]8号,闽价费〔2015〕1号 |
2014年12月31日 至 2016年12月31日 止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 1平方米 的按 1平方米 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 1立方米 的按 1立方米 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
16 |
12.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 |
(六)农业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 |
1992年9月17日起 |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规定执行。 |
17 |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价费[2015]131号 |
1992年9月17日起 |
| |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
|
|
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 ||
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
|
|
行驶证每证15元,临时行驶证10元 | ||
3.登记证 |
|
|
每证10元 | ||
4.驾驶证 |
|
|
每证10元 | ||
5.安全技术检验 |
|
|
大中型拖拉机60元/台、年;小型拖拉机20元/台、年 | ||
6.驾驶许可考试 |
|
|
科目一35元;科目二20元;科目三15元;科目四25元。 | ||
18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闽政[1989]184号 |
1992年9月17日起 |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闽政[1989]184号规定执行。 | |
19 |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号 |
1992年9月17日起 |
船舶总吨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对渔民免征。 | |
1.国籍登记 |
|
|
| ||
①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 |
|
|
每艘100元 | ||
②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 |
|
|
每艘200元 | ||
③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 |
|
|
每艘300元 | ||
④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 |
|
|
每艘400元 | ||
⑤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 |
|
|
每艘500元 | ||
⑥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 |
|
|
每艘50元 | ||
2.变更登记 |
|
|
| ||
①机动渔船 |
|
|
每艘50元 | ||
②船舶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 |
|
|
每艘20元 | ||
20 |
卫生监测费 |
(七)卫生 |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闽价费〔2013〕434号 |
2013年11月6日起 2016年11月5日 止 |
|
1.卫生监测费 |
|
|
| ||
①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
|
|
每份150元 | ||
②食品中微生物快速测定 |
|
|
每份20元 | ||
③餐饮具、食用具、物体表面洁净度快速测定 |
|
|
每点5元 | ||
④水质微生物快速测定 |
|
|
每项、份40元 | ||
⑤水中污染物测定 |
|
|
每项、份5元 | ||
⑥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测定 |
|
|
每份150元 | ||
⑦检测结果综合评价 |
|
|
每份80元 | ||
2.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费 |
|
|
| ||
①造价5万元以下 |
|
|
按造价1% | ||
②造价5-50万元 |
|
|
按造价0.5% | ||
③造价50-1000万元 |
|
|
按造价0.2% | ||
④造价1000-5000万元 |
|
|
按造价0.1% | ||
⑤造价5000万元以上 |
|
|
按造价0.05% | ||
21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闽价〔1999〕公字107号 |
1999年4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
2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八)人防办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2002]房133号,闽政[1994]26号,《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号,闽价费〔2014〕347号 |
2014年12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23 |
诉讼费 |
(九)法院 |
国务院令第481号,闽价费〔2008〕145号 |
2007年4月1日起 |
|
1.离婚案件 |
|
|
每件245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
|
每件35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
|
每件交纳100元 | ||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 ||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
|
每件交纳50元 | ||
24 |
计量检定收费 |
(十)质监 |
发改价格[2009]234号,闽价费[2010]349号 |
2010年10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2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闽价〔2003〕费228号,闽政办〔2011〕224号,财综[2011]104号,闽政文[2013]325号,国办发〔2014〕30号 |
2003年5月1日起 |
| |
1.代码证书工本费 |
|
|
| ||
①正本 |
|
|
10元/份 | ||
②副本 |
|
|
8元/份 | ||
2.技术服务费 |
|
|
90元/家 | ||
3.统一IC卡工本费 |
|
|
40元/卡 | ||
26 |
排污收费 |
(十一)环保 |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闽价[2003]费260号,闽价房[2008]343号 |
2003年2月28日起 |
详见文件 |
|
1.污水排污 |
|
|
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 |
2.废气排污 |
|
|
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 ||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
|
|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 ||
4.噪声超标排污 |
|
|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 ||
27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闽价费〔2014〕407号 |
2015年1月1日起 执行,有效期2年 |
详见文件 | |
28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十二)林业 |
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3]67号 |
1992年5月20日起 |
具体按价费字[1992]196号文规定 |
29 |
林权勘测费(含林权证书工本费) |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闽政办[2011]224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
2001年10月16日起 |
详见文件 | |
30 |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
(二十三)司法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闽价费[2013]373号 |
2013年10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说明 |
优惠政策内容,详见附件2: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
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 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收费标准 |
1 |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
(一)人社 |
闽价费[2014]121号 |
2014年5月1日 至 2016年4月30日 止 |
初次鉴定每例320元、再次(复查)鉴定审每例380元 |
2 |
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 |
(二)交通
|
闽价费[2015]212号 |
2015年7月1日起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3 |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
2005年10月1日起 |
5元/本 | |
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
2005年10月1日 |
正本10元/本、副本15元/本 | |
说明 |
优惠政策内容,详见附件2: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
附件2
沙县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政策清单》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注 |
1 |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
(一)外事 |
财综〔2012〕97号 |
2013年1月1日 起 |
|
2 |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
财综〔2012〕97号 |
2013年1月1日 起 |
| |
3 |
《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
财综〔2012〕97号 |
2013年1月1日 起 |
| |
4 |
侨胞土葬管理费 |
(二)民政 |
闽财综〔2013〕61号 |
2013年11月1日 起 |
|
5 |
收费票据工本费 |
(三)财政 |
闽财综〔2013〕1号 |
2013年1月1日 起执行 |
|
6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四)住建 |
财综〔2012〕97号 |
2013年1月1日 起 |
|
7 |
征地管理费 |
(五)国土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 起 |
|
8 |
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
(六)税务 |
财综〔2012〕97号 |
2013年1月1日 起 |
|
9 |
企业年度检验费 |
(七)工商 |
财综[2013]67号 |
2013年8月1日 起 |
|
10 |
绿化费 |
(八)林业 |
财综[2013]67号 |
2013年8月1日 起 |
|
11 |
林地补偿费 |
财综[2013]67号 |
2013年8月1日 起 |
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
12 |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
(九)人社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 起 |
|
13 |
利用档案收费 |
(十)档案 |
财综[2013]67号 |
2013年8月1日 起 |
|
二、暂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优惠政策 |
1 |
采矿登记费 |
(一)国土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 起 |
|
2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二)工商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 起 |
|
3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 起 |
|
三、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优惠政策 |
1 |
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
(一)外交 |
财综〔2012〕97号 |
2013年1月1日起 |
免征 |
2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学杂费、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
(二)教育 |
闽政办〔2006〕16号 |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 |
指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时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
3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科书 |
闽委〔2008〕6号 |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面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 | |
4 |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
闽政办〔2008〕65号 |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
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 |
5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作业本 |
闽委〔2012〕1号 |
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 |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 | |
6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
闽价〔2004〕费149号 |
2004年4月23日起 执行 |
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 | |
7 |
公办(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学费 |
闽财教〔2012〕135号 |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厅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 |
8 |
户口簿工本费 |
(三)公安 |
财综〔2012〕97号 |
2013年1月1日起 |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
9 |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
财综〔2012〕97号 |
2013年1月1日起 |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 |
10 |
殡葬收费(城乡困难群众) |
(四)民政 |
闽价费﹝2012﹞524号 |
2012年起 |
对城乡困难群众免收:(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五)住建 |
闽价房[2008]343号 |
2008年起 |
其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免收。 |
12 |
房屋登记等收费 |
闽价房〔2008〕180号 |
2008年起 |
(1)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2)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4)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
13 |
房屋登记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14 |
住房交易手续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15 |
土地登记费 |
(六)国土 |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 |
16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第150号令,国土资发〔2015〕10号 |
|
其中煤炭、原油、天然气取消征收。 | |
17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闽政〔2000〕文98号,财预[2002]584号 |
2000年3月29日起 |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 |
18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七)交通 |
闽政办〔2011〕224号 |
2011年10月26日起 |
免征 |
19 |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
2005年10月1日起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
2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
2005年10月1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
21 |
船舶登记费 |
闽政办〔2011〕224号 |
2011年10月26日起 |
免征 | |
22 |
船舶证明登记费 |
闽政办〔2011〕224号 |
2011年10月26日起 |
免征 | |
23 |
船舶港务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 |
24 |
船舶登记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 |
25 |
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
(八)农业 |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
2012年1月1日起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26 |
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
闽政办〔2011〕224号 |
2011年10月26日起 |
免征 | |
27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28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29 |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0 |
拖拉机行驶证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1 |
拖拉机登记证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2 |
拖拉机驾驶证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3 |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4 |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5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6 |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3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九)人防 |
闽价﹝2002﹞房133号 |
2002年起 |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38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十)质监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39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十一)环保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40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十五)林业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41 |
林权勘测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
42 |
林权证工本费 |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43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十七)水利 |
闽价费〔2015〕1号 |
2014年12月31日 至 2016年12月31日 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44 |
校安工程优惠政策 |
(二十)涉及部门 |
闽价费〔2010〕342号 |
2010年9月3日起 |
我省校安工程涉及的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免收。 |
45 |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
闽价房〔2008〕343号 |
2008年8月6日起 |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廉租住房仍按文件规定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土地登记发证收费(仅对建设单位免征)、电梯检验收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 |
46 |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
闽政办〔2012〕101号 |
2012年5月25日起 |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 |
47 |
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
闽政〔2012〕31号 |
2012年5月19日起 |
对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 |
48 |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
闽政〔2014〕3号,闽价费﹝2014﹞44号 |
2014年3月6日起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 |
49 |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
闽政办〔2013〕325号 |
2013年9月5日起 |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
50 |
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
闽政〔2014〕38号 |
2014年8月24日起 |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 |
51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优惠政策 |
国办发〔2011〕45号 |
2011年9月28日起 |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 |
52 |
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
财税〔2014〕77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①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③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④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优惠政策 |
1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一)公安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2013年10月1日起 |
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
2 |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费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2013年10月1日起 |
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 |
3 |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 |
(二)司法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闽价费〔2013〕373号 |
2013年10月1日起 |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原《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为50元 |
五、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优惠政策 |
1 |
保育教育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
教育部门 |
闽价费〔2012〕176号 |
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