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沙县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城区各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价〔2017〕30号)精神,参照《三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三明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价〔2018〕60号)标准,现将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沙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
(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四)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需要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专业停车场和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各停车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免费规定,下列五种情况应免收停车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交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
2.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3.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4.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5.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法经营。停车场所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停车场所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5日起执行。
附件:沙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24日
沙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 别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道路泊位停车 |
一类区域停车泊位 |
元/车位 |
5元/2小时 |
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日(自然日)每车位最高收费10元。 |
二类区域停车泊位 |
元/车位 |
3元/2小时 |
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日(自然日)每车位最高收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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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停车 |
小车 |
元/辆 |
5元/2小时 |
2小时以上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 |
大车 |
元/辆 |
7元/2小时 |
2小时以上每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最高收费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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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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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免收费, 21:00--次日7:00时间段道路泊位临时停车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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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划分由城市管理局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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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车是指要占用两个停车位的车辆,超大型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单位自行定价。 4.城区南至李纲路(西至风岗街道路口,东至东门社区),北至新城路(西至小吃城环岛金陵路,东至祥和路东桥北侧桥头)为一类区域路段,其余为二类区域。 5.机场、车站停车费另行下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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