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日期:2021-08-11 15:36 来源:沙县区工信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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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的战略、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参与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工业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组织实施全县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重点支农产品等的调控方案。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 

  (三)负责组织实施我区工业与信息化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导向和目录,按规定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指导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协调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与央属、省属企业、港澳台及对外产业交流与合作。负责拟订指导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承担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拟订产业龙头促进计划、产业集群建设发展意见和政策措施。 

  (四)负责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民爆器材、传统工艺美术、电子信息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盐业生产企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指导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全区相关能源行业管理。负责监测分析相关能源运行情况并发布信息。衔接相关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相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电力市场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负责煤炭、电力等能源产品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区电网运行与调度管理。依法承担全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区节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节能监察。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绿色制造、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等工作。指导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依法承担节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指导和服务企业改革与发展。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开展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工业化、信息化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产融合作。 

  (八)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承担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 

  (九)负责协调、指导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工业设计等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县信息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作。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推进信息消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科技保密工作。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传播规划、政策,指导全区科普工作。拟订全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基础科学研究、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农业农村科技发展、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成果管理、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境)外专家、智力等方面的科技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荐市级及以上各类计划(专项、资金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工作。指导科技引领乡村振兴,承担推动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组织实施全区创新调查、科技报告及科技统计。开展对外及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科技合作和交流,组织实施政府间及与有关国家组织的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全县科技外事工作。负责全区防震减灾相关职责。负责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协调区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区政府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区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必须”规定,抓好本行业领域及所辖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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