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2016年沙县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日期:2016-05-30 17: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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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招委〔201610

 

2016年沙县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各中小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620号)、《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教初〔20165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初中招生管理工作,深化招生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县初中教育工作实际,2016年秋季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招收户籍关系在本县以及暂住在本县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小学毕业生。

(二)以小学毕业生父母固定居住地(凭房产证、土地证及户口簿)为依据,按照招委会划定的片区,本着相对就近原则,免试入学。

(三)招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初中的招生容量通过电脑派位统筹安排入学。

二、招生计划

(一)各乡(镇)中学(含沙县五中、湖源中心学校)按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数制定招生计划。

(二)城区各初中校招生计划

学 校 名 称

班级数

学 校 名 称

班级数

沙 县 三 中

14

沙 县 六 中

14

城 南 中 学

12

   

40

三、片区划分

(一)乡镇初级中学(含沙县五中、湖源中心学校)片区划分

1.乡镇初级中学:居住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

2.沙县五中:居住在青州镇与青山纸业社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

3.湖源中心学校:居住在湖源乡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

(二)城区中学片区划分(示意图见附件3

1.城南中学

居住在凤凰路起点(邮电大楼东边)以东,沙溪河以南,含国安度假村、三明北站、长红村、官南村,属虬江街道辖区村(居)委会、社区的小学毕业生。

2.沙县三中

⑴居住在东起虬江东路起点(邮电大楼)、水南村、陈罗坑,北至沙溪河等虬江街道辖区村(居)委会、社区的小学毕业生;

⑵居住在采石场以东,古县以西(含古县村),沙溪河以北,鹰厦铁路以南等村(居)委会、社区的小学毕业生;

⑶居住在采石场以东,鹰厦铁路以北,三官堂路以西,新城西路至采石场以南等村(居)委会、社区的小学毕业生。

3.沙县六中

⑴居住三官堂路、长富路以西,新城西路至采石场以北等凤岗街道辖区村(居)委会、社区的小学毕业生;

⑵居住三官堂路、长富路以东,鹰厦铁路以北等凤岗街道辖区村(居)委会、社区的小学毕业生。

四、招生资格类别认定

(一)片内生的认定

1.有房有户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房产,户籍所在地与房产地一致。提供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的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2.有户无房1)小学毕业生出生户籍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城区,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提供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信息证明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2)小学毕业生户籍在沙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但小学毕业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城区有房产。提供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信息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土地证、能体现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小学毕业生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等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3.有房无户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居住地。提供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4.新购商品房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新购商品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县房管所有备案,已交购房首付款。提供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5. 租住公房、公租房或廉租房。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由县政府住房委员会统一安排租住的公房或廉租房的。提供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信息证明、本县公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授权书等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二)居住小产权房认定

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在小产权房。提供小产权房有关材料、户口簿、水电费交费发票(近一年)等入住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三)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认定

1.经商办企业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经商办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户口簿、暂住证(县外)、租房合同(含房东房产证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2.企业务工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企业务工。提供户口簿、暂住证(县外)、务工合同、租房合同(含房东房产证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3.自由职业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固定职业的。除提供户口簿、暂住证(县外)、租房合同(含房东房产证原件进行认定外,还需提供从事自由职业的证明,确定无法提供的,由学校调查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租住在沙县三中、沙县六中片区的经商办企业、企业务工、自由职业等三类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后,县教育局、学校还需统一到县房管所核对每一位报名者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的房产信息,确实无房的,确认该片区入学资格或参与随机派位资格。

(四)政策性照顾对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01号)、《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台商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可按其家长意愿选择就读学校。

1. 军人子女。父母双方均在边远部队,子女随军有困难的;驻沙部队子女。提供户口簿、现役军人证件等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2. 台商子女。指在沙县投资的台湾同胞子女及在沙县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提供父母户籍证、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能证明子女年龄和学历的证件(如居民户口簿、暂住证等)等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3. 引进人才子女。适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属省、市、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户口簿、引进人才合同书或协议等原件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五、招生办法

(一)小升初报名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663日~12日。

2.地点:毕业生所属各小学。

3.填表:小学毕业生或监护人填写《2016年沙县初中招生登记表》。

4.初核:由所在小学根据学生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认定,并分类汇总。

(二)初中入学资格审核时间及地点

初中招生资格认定由各中学负责,城区初中招生资格认定时间:77日~8日,地点:沙县三中、沙县六中、城南中学。由小学毕业生或父母(监护人)携带有关材料到本片区初中进行招生资格认定。

乡镇小学毕业生需到城区升学的,在外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需返乡到城区升学的,在同一时间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区相应片区学校进行审核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指定片区学校进行审核报名的,统一到县教育局中教股补报名,由县教育局中教股统筹安排到有招生余额的城区学校就读。

(三)招生须提供的资格审核材料

1.户口簿、暂住证等。

2.房产证明:提供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购房税务发票、房产信息证明、租房合同,房东房产证等。商业用店面、

房产协议、公证书不作为划片依据。

3.营业执照、用工合同、自由职业证明等。

4.2016年沙县初中招生登记表》、《2016年沙县初中新生入学资格审核表》。

凡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取消该片区入学资格及片区电脑派位资格,由县教育局中教股统筹安排到有招生余额的城区初中就读。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严禁片内生隐瞒房产信息,以进城及外来务工随迁子女身份参加其它片区的报名及电脑派位,一经发现,取消该片区入学资格及参与电脑派位资格,由县教育局中教股统筹安排到有招生余额的城区初中入学。

(四)招生顺序

1.先招片区内“有房有户”、“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新购商品房”“租住公租房廉租房”“政策性照顾对象”等六类小学毕业生;

2.有学位余额的情况下,再招实际居住在小产权房的小学毕业生;

3.还有学位余额的情况下:

⑴如果进城及外来务工随迁子女报名数少于或等于剩余的学位,采取直接招生;

⑵如果进城及外来务工随迁子女报名数超过剩余的学位数,则采取电脑派位的方法招生。

(五)招生程序

1.报名填表小学毕业生在所属小学报名,填写《2016年沙县初中招生登记表》,并提供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资格审核小学毕业生到所属片区初中进行资格审核,需提供资格审核所需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初中招生资格审核小组对小学毕业生所提供的材料应进行认真的鉴别和审核,并对小学毕业生类别进行认定,经办人、审核人、校长应对审核结果签名,以示负责。

3.入户核查79日~18日,各校根据报名情况组织人员对有疑义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对材料、入户调查、上报相关表册;县教育局、学校组织人员到县房管所核查片内生房产信息,核查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或监护人的房产信息,到县公安局核查户籍信息。

4.张榜公示719日~21日,各校将片内生招生初选名单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5.公布剩余学位723日,各校公布剩余学位情况,居住小产权房小学毕业生名情况,以及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情况。

6.电脑派位724日—27日在沙县三中对剩余学位进行电脑派位,现场公布派位名单。

7.公布招生名单728日—29日,各校公布2016年秋季小升初新生招生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各校将2016年秋季小升初新生招生花名表报县教育局中教股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教育局和初中学校应成立小升初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选派有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并于201671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中教股备案。经办人、审核人、校长对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凡发现招生资格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一律由县教育局纪委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房管所要配合做好房产、土地信息的核对和出具房产信息证明工作。县公安局要配合做好七年级新生身份信息核对工作,处理和打击招生过程中使用假证的问题。

(二)强化宣传引导

县教育局、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利用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对招生政策进行解读,张贴“城区初中招生片区划分示意图”,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引导家长形成“适合孩子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适合孩子的学校就是最好的学校”的观念,县文体广电出版局要配合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免试入学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小升初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严禁违规招生

各校在录取新生时不得举行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招生条件(含特殊教育随班就读)的学生入学。严格控制班生额,严禁招收寄读生,杜绝有学生无学籍现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的新生要均衡分班,不得设立“实验班”、“重点班”等。

(四)实行阳光招生

小升初招生期间,县教育局、各小学、中学要公开咨询电话,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对招生过程的监督,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的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移矛盾,以维持正常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小升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严肃招生纪律

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中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跨服务区招生、私自招收寄读生等行为,县教育局要根据违反规定情况分别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职称晋升资格,取消本年度校长、单位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教育局初中招生咨询电话: 5855815

县教育局监察室电话:5855822

 

附件:1.2016年沙县初中招生登记表

      2.沙县2016年秋季初中七年级新生入学资格审核表

      3.沙县城区中学招生片区划分示意图

 

                            沙县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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