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沙县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秋季沙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沙县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6年秋季沙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和《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明教初〔2016〕54号),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权利,促进招生工作公开、平稳、规范开展。现就我县2016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
2.坚持公开便民原则。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招生政策,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各幼儿园应在报名日期前,提前两周,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需携带材料等。
3.坚持规范收费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二、招生要求
1.各幼儿园要认真对本辖区内学龄前幼儿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切实把提高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乡镇幼儿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动员本辖区内尤其是村级学龄前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力争使本辖区内学前三年幼儿净入园率达到92%以上,确保我县学前幼儿入园率得到巩固和提高。
2.各幼儿园应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容量开设相应的班级,严格按照规定的幼儿年龄段招生,并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编班。
3.各类幼儿园对外张贴或发送的招生简章(含广告)应实事求是,符合本园的实际情况,禁止夸大其词,虚假宣传。
4.各公办幼儿园应成立“幼儿园招生工作小组”,于
沙县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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