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闽科创[2009] 6号
对《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一条关于“对于技术确实先进,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成长性好的企业,孵化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条款补充说明如下:
一、每年初制定当年需延长孵化期限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二、需延长孵化期限的企业应在孵化期满前一个月提交延期申请。
三、对于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孵化期限可延长两年,延期期间房租按照当年的标准价收取。
四、对于不符合延长孵化期限条件的企业,应按《孵化场地租赁协议》规定期限退出孵化场地。但考虑到个别企业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退出,则延期期间房租按照当年标准价的两倍收取。
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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