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表(5月12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92号 | 叶德深未取得有效服务监督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801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叶德深 | 闽G-T8162 | 2023年5月5日 | 罚款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2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93号 | 汤志鹏污染公路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3017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汤志鹏 | 闽G-63172 | 2023年5月5日 | 罚款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3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94号 | 福建省三明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8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福建省三明明鑫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00079789832Y |
闽G-G890挂 | 2023年5月5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4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95号 | 王亮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王亮 | 闽G-70761 | 2023年5月5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5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96号 | 王家学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王家学 | 闽G-B0028 | 2023年5月5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6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97号 | 陈现忠污染公路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3017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陈现忠 | 闽G-A6620 | 2023年5月6日 | 罚款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7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98号 | 张克星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张克星 | 闽G-61287 | 2023年5月6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8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99号 | 陈建明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陈建明 | 闽G-33307 | 2023年5月9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9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00号 | 邱光星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案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800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邱光星 | 闽G-D05811 | 2023年5月10日 |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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