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表(8月11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 1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63号 | 王奕富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9序号轻微情节规定 | 王奕富 | 闽G-71817 | 2023年8月4日 | 罚款3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拒绝交款,未执行完毕 |
| 2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80号 | 三明鑫亮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鑫亮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27MA8RMCK655 |
闽G-B5860 | 2023年8月4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3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81号 | 南平市建阳区郑海明建材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南平市建阳区郑海明建材店; 92350784MA8RMW9863 |
闽H-98825 | 2023年8月4日 | 罚款18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4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82号 | 陈斯炽污染公路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3017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陈斯炽 | 闽G-B0792 | 2023年8月7日 | 罚款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5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83号 | 唐大福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可解体物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唐大福 | 闽G-A7252 | 2023年8月8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6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84号 | 三明市沙县振源贸易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市沙县振源贸易有限公司; 91350427MA32KC8J20 |
闽G-B3960 | 2023年8月8日 | 罚款16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7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85号 | 潘志勋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潘志勋 | 闽G-A8098 | 2023年8月8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8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86号 | 代尚兵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可解体物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代尚兵 | 闽G-QZ319 | 2023年8月10日 | 罚款135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9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87号 | 甘鑫清损坏、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400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甘鑫清 | 闽G-67731 | 2023年8月10日 | 罚款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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