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11月10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 1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43号 | 林友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3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林友勇 | 闽G-XG877 | 2023年11月3日 | 罚款30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2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56号 | 沙县韵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案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6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沙县韵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91350427060394187F |
闽G-A7919 | 2023年11月6日 | 罚款24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3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57号 | 刘文庆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刘文庆 | 闽G-A5325 | 2023年11月6日 | 罚款18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4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58号 | 余孟尧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余孟尧 | 闽G-A6133 | 2023年11月7日 | 罚款12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 5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59号 | 三明市沙县区虬江孙强装饰材料经营部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案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6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三明市沙县区虬江孙强装饰材料经营部; 92350427MA8U9YY23G |
闽G-A1785 | 2023年11月8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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