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润福多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长豆)案

日期:2023-12-01 08:57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 | | |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79

 


当事人:沙县润福多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39NM***

经营场所:福建省沙县华山东路*号、*号、*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6242219940723***4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华山东路*号、*号、*号、*

202396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2023928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SJHSX-411,食品名称:长豆,购进日期:20230906,抽样日期:202396,报告内检验项目:灭蝇胺.mg/kg, 标准指标:“≤0.5,实测值:“0.74,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109,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2023928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SJHSX-41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P23350400372433207PJ)。并告知当事人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等事项。当事人对《检验报告》NO(2023)SJHSX-411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长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109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396从三明市三元区永明蔬菜批发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永明,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311101102,联系电话:13859127807)购进长豆8斤,每斤长豆进货价2.8元,货值计22.4元。于202396在当事人的超市,以每斤4.98元对外销售(含202396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的6.2斤),202396当天就全部销售出,销售金额共计39.84元。计获利(39.84元-22.4元=1717元。

202396批次的长豆,202396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又查明,当事人购进202396批次的长豆时,供货商三明市三元区永明蔬菜批发店有向当事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02396购进长豆8斤的“销货清单”。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的长豆时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能提供该批次长豆的供货凭证、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销货台账等材料,如实记录该批次长豆的进货日期、数量、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记录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文件批阅单》1份,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2023928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SJHSX-41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P23350400372433207PJ)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

证据二:2023109,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三:2023103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不合格长豆的事实购进、销售长豆的数量、价格情况;

证据四:20231030,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五:20231030,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三明市三元区永明蔬菜批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长豆的“销货清单”、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销货台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及购进长豆的数量、价格情况;

证据六: 2022年10月30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召回程序的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1115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第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生姜属农产品,其销售活动应当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该202396批次的长豆,202396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长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案中的涉案食品为农产品,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过程中遵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长豆时依法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法可以免予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