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12月8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79号 | 潘泽水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可解体物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潘泽水 | 闽G-A9815 | 2023年12月1日 | 罚款27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2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63号 | 范伟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可解体物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范伟 | 闽G-B5579 | 2023年12月4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3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80号 | 三明鸿兴智能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鸿兴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27MA8T22U72H |
闽G-A6833 | 2023年12月5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4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81号 | 三明市沙县区宗亮五金店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案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6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三明市沙县区宗亮五金店, 92350427MABPXL7U7Y |
闽G-B1376 | 2023年12月7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5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82号 | 三明市沙县区艺禾建材店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市沙县区艺禾建材店, 92350427MAC8JNEE6Y |
闽G-A6161 | 2023年12月7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6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83号 | 陈明燕违规收费(巡游出租汽车)案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8038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陈明燕 | 闽G-T6896 | 2023年12月7日 | 罚款2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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