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12月22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89号 | 三明鸿兴智能物流有限公司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案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3005序号较重情节规定 |
三明鸿兴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27MA8T22U72H |
无 | 2023年12月14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2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90号 | 南平市天顺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南平市天顺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91350702MA8RLCFB9G |
闽H-97220 | 2023年12月15日 | 罚款4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3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66号 | 赵星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可解体物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赵星华 | 闽G-71251 | 2023年12月18日 | 罚款2625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4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91号 | 张景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可解体物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张景乐 | 闽G-LZ386 | 2023年12月19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5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85号 | 杨建平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可解体物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杨建平 | 闽F-B8825 | 2023年12月21日 | 罚款24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6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86号 | 丁浩然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可解体物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丁浩然 | 闽F-56735 | 2023年12月21日 | 罚款225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7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87号 | 丁浩然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可解体物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丁浩然 | 闽F-56735 | 2023年12月21日 | 罚款24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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