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市书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日期:2024-01-19 15:58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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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福建三明市书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迎宾大道9号三明中关村科技园23号楼A层-06 

  法定代表人:方** 

  身份证号码:35*************114 

  联系电话:189****1415 

  2024年1月2日,本局收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派的“互联网广告信息文书”,文书内容载明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木白槿卖场店发布一则宣传春雨树益生菌亮白牙膏广告,标题内容为“大医生春雨树益生菌牙膏护牙龈清新口气口臭异味官方1支默认1”。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1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木白槿卖场店发布一则宣传春雨树益生菌亮白牙膏广告,标题内容为“大医生春雨树益生菌牙膏护牙龈清新口气口臭异味官方1支默认1”,其宣传内容主要有“黄牙黑牙烟渍牙膏,亮白去牙渍第10代黑科技,亮白去牙渍口臭,99.87%认可去黄功效/牙齿变白了******99.95%认可改善蛀牙/黑洞******”,执法人员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截图、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运营人员未认真审核所售牙膏的宣传内容,就擅自将上级供货商提供的春雨树益生菌亮白牙膏标题内容“大医生春雨树益生菌牙膏护牙龈清新口气口臭异味官方1支默认1”及宣传内容“黄牙黑牙烟渍牙膏,亮白去牙渍第10代黑科技,亮白去牙渍口臭,99.87%认可去黄功效/牙齿变白了******99.95%认可改善蛀牙/黑洞******”复制链接到京东商城平台当事人开设的木白槿卖场店,且当事人运营人员并不知晓所售牙膏是否具有上述功效就对外发布牙膏功效的宣传广告。经核算,上述所售牙膏广告内容的制作、编辑图片及上传广告内容费用共计150元。 

  2024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不知晓所售牙膏功效的情况下,擅自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木白槿卖场店发布主要内容为“黄牙黑牙烟渍牙膏,亮白去牙渍第10代黑科技,亮白去牙渍口臭,99.87%认可去黄功效/牙齿变白了******99.95%认可改善蛀牙/黑洞******”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已构成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 

  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为150元,案发后及时删除所售牙膏的违法广告内容,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中GG-1“违法情节:从轻情节;裁量幅度:广告费用可以计算且合理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其他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的规定,经本局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再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450元(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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