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沙县品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笼包案

日期:2024-01-25 15:22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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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6号

  当事人:三明沙县品正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西郊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余**  身份证号码:35*************010

  联系电话:198****6688

  2023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中的制皮车间发现两桶食品添加剂:复配冷冻米面制品乳化剂,作业人员正在将以上添加剂加入小笼包包子皮中。在包装车间发现一款众口鲜沙县小笼包包装袋,包装袋上标注配料:小麦粉、水、猪肉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11月19日正在生产众口鲜沙县小笼包。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两桶食品添加剂:复配冷冻米面制品乳化剂,其中一桶已用完,一桶使用过半。当事人制皮车间作业人员正在投入食品添加剂:复配冷冻米面制品乳化剂。经过查询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复配冷冻米面制品乳化剂配料中:海藻酸丙二醇酯、酪蛋白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改良大豆磷脂、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大豆油均能添加至冷冻米面制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包装车间发现准备装袋的众口鲜沙县小笼包包装袋, 包装袋上标注配料:小麦粉、水、猪肉等信息,未标注添加进包子皮中的食品添加剂:复配冷冻米面制品乳化剂。当事人2023年10月29日购进此款添加剂,11月13日开始使用此款添加剂做实验,当事人生产添加了复配冷冻米面制品乳化剂的众口鲜沙县小笼包共100kg,销售及赠送给客户做样品共100kg,销售单价是9.7元/kg,成本7元/kg。

  当事人生产投入食品添加剂:复配冷冻米面制品乳化剂的小笼包货值金额为100kg×9.7元/kg=970元,违法所得为100kg×2.7元/kg=270元。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于生产小笼包过程中投入食品添加剂:复配冷冻米面制品乳化剂,并在产品包装袋配料中未标注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笼包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主要是: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经营困难、举步维艰。目前已积极整改,望能从轻处罚。经核查,当事人描述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基本属实。

  综合上述情况,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上述从轻处罚理由,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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