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3月2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37号 | 童浩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较重情节规定 | 童浩 | 闽G-B5053 | 2024年3月22日 | 罚款3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2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38号 | 杨建平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杨建平 | 闽F-B8825 | 2024年3月22日 | 罚款4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3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39号 | 董庆华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较重情节规定 | 董庆华 | 闽G-A9763 | 2024年3月25日 | 罚款3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4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0号 | 尤溪县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2序号较重情节规定 |
尤溪县嘉鑫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26MA3550MY2C |
闽G-E615挂 | 2024年3月27日 | 罚款8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5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1号 | 张登亮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张登亮 | 闽G-A3997 | 2024年3月28日 | 罚款12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6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2号 | 三明市强力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3020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三明市强力运输有限公司; 91350402777500872Y |
闽G-51518 | 2024年3月28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7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3号 | 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1序号较重情节规定 |
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91350700777518212T |
闽H-32131 | 2024年3月28日 | 罚款6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