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沙县区城区低、多层建筑规划核实及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三明市沙县区城区低、多层建筑管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做好城区低、多层建筑违法建设部分规划核实及处置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沙政〔2019〕1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补充制订本处理意见。
一、核实及处置原则
按照实事求是、疏堵结合的原则,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民生,根据不同问题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原则,处理低、多层建筑违法建设部分,缓解社会矛盾。
二、核实及处置范围
机构改革前即(2019年3月28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区低、多层建筑。
三、核实及处置办法
㈠未经批准改变建筑高度
1.建筑单层层高不超过3.2米,且建筑总高度不超过审批高度0.5米的不予行政处罚。
2.建筑总高度超高0.5米(不含)—1.0米(含)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3.建筑总高度超高1.0米(不含)—1.5米(含)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㈡未经批准地上一层标高抬高的
1.一层标高抬高不超过0.05米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一层标高抬高0.05(不含)—0.5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3.一层标高抬高0.5(不含)—1.0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㈢屋面建筑高度抬高的
1.屋面建筑高度抬高不超过0.05米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2.屋面建筑高度抬高0.05米(不含)—0.5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3.屋面建筑高度抬高0.5米(不含)—1.0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㈣斜屋面起坡高度抬高的
1.斜屋面的起坡高度抬高不超过0.05米的不予行政处罚。
2.斜屋面的起坡高度抬高0.05米(不含)—0.5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3.斜屋面的起坡高度抬高0.5米(不含)—1.0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㈤未经批准变更建筑立面的情形
经区自然资源局认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筑立面的,由区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四、附则
对于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不予办理许可、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产权登记、转移、抵押和供水电气等手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担。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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